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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非营利部门的影响(下)

2017-02-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俞祖成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俞祖成/文

日本NPO部门的整体收入状况(详见下表)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作为等价收入的公共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和服务券收入等)所占比例竟高达70.8%,而欧美各国则维持在23%~28%。与之相关联,作为非等价收入的公共资金(政府补助金和赞助费等)所占比例则仅有4.7%。

第二,来自民间的非等价收入(个人或企业的捐赠以及基金会的赞助费等)所占比例仅有3.8%,而美国和英国则分别维持在12.9%和31.2%。

第三,和世界其他任何国家的情况相同,日本NPO部门所获得的等价收入也超过非等价收入。然而,与英国NPO部门的54.3%和美国NPO部门的73.1%相比,日本NPO部门所获得的等价收入所占比例竟高达91.4%。

日本公共政策学会会长、著名政治学者后房雄指出:长期以来,日本学界倾向认为公共资金所在比重偏高将有损NPO的自律性和独立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准确而言,可能有损NPO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公共资金是指来自各级政府的具有免费性质的“补助金”或“赞助费”,而同属公共资金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或服务券收入”,则是NPO依靠自身竞争力和专业性所获得的等价收入,这将有助于NPO维持其组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鉴于目前日本NPO部门的收入结构状况,加之考虑到日本目前的非营利法人制度和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我们切不可盲目地要求日本NPO部门必须尽量减少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收入,进而一味地要求其尽可能地获取自民间资金(尤其是非等价收入)。

为了促使日本NPO部门的收入结构逐步走向平衡,后房雄认为日本NPO部门必须首先构建起以获取具有等价交换性质的公共资金为核心目标的“公共服务型商业模型”。简而言之,“公共服务型商业模型”属于NPO型商业模式之一,是指“在与企业和其他NPO的竞争过程中,获准实施以公共资金为基础的事业(民间委托事业、指定管理者事业以及服务券事业)并据此获取收入,同时以此为基础积极主动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主事业(自主盈利项目),从而有效应对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均束手无策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正如火如荼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然而我国学界不少学者陆续提出了质疑并表示深刻担忧。然而,正如日本学者后房雄所指出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在理论上属于具有等价交换性质的公共资金收入,并不必然将对NPO的自律性和独立性带去不良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后房雄针对日本NPO部门所处的制度环境,提出它们应该走向“公共服务型商业模式”,其言下之意在于日本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已基本形成竞争氛围并成功确保制度运作的公平性,而这正是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所不足的或所缺憾的。为此,今后我们有必要抓紧研究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发达国家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提炼其有效经验,进而推动我国的社会组织部门走向可持续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