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徐辉
去年实施的《慈善法》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法治保障。其中,“慈善信托”是《慈善法》的一大亮点。《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重要地位,并在第五章以“慈善信托”列为专章加以规范。
2017年2月14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在京发布《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梳理和分析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实践模式和特征,指出了发展慈善信托亟需解决的各类问题,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据《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从合同金额来看,千万元以上的占23%,百万级别的占41%,百万元以下的占36%,不同档次的资金规模反映出慈善信托灵活、高效的特点,可满足不同委托人的慈善需求。从领域来看,涉及教育、扶贫、儿童、扶老、环保等多个公益慈善领域,其中,科教文卫领域最受关注;从备案地域来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均有设立慈善信托,其中,东部完成的备案最多,达14单,这说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有着更丰富的慈善资源。
目前,我国已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二是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三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四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在已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既有信托公司也有慈善组织,但仍以信托公司为主,这缘于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等方面累积了丰富经验。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日益加强,双方已展开密切合作。慈善组织擅长资金募集和项目实施,能与信托公司之间实现优势互补。
《报告》指出,针对慈善信托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迫在眉睫,并要着重解决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明确以股权或其他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财产设立的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建立非货币财产的信托登记制度、制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尽职标准,也是我国慈善信托在当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报告》认为,未来随着慈善信托政策的不断完善,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机构将显著增加,慈善信托的规模和数量将稳步增长,财产来源也将趋于多样化。
《报告》由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编制,该委员会于2016年成立,是我国首个慈善信托的行业联合体,旨在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建立有效的慈善信托运营机制,指导社会力量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
(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