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俞祖成
在2000年前后,社会创新和社会企业等新概念开始从欧美国家传入日本社会并逐渐得到普及。与我国相似的是,在日本首先关注并积极推动社会企业实践和发展的力量亦来自民间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本民间机构纷纷成立有关社会企业的研究会并组建相关支持机构,力图从民间社会的角度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
然而,与我国不同的是,日本政府对社会新动向一直比较关注并能够做出及时回应。根据经济产业省牵头成立的“社会化商业推进研究会”于2011年3月发布的《社会化商业推进研究会报告书》显示,截至2010年9月,日本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实施的社会企业相关政策多达159项。
2015年5月,日本内阁府发布《关于我国社会企业活动规模的调查报告书》。在这份报告书中,日本内阁府放弃“社会化商业”的提法,转而采用“社会企业”一词并提出社会企业所需满足要素,并通过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估算出日本社会企业的整体规模,即截至2014年底,日本社会企业共有20.5万家,雇用人员总数达到577.6万人,其附加产值高达16万亿日元(占到日本GDP的3.3%)。换言之,近年来日本社会企业获得长足发展,其政策效果较为显著。
在笔者看来,日本社会企业政策给予我们的启示意义可概括为以下两点:
启示一: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法人制度框架,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足够大的弹性制度空间。
第一,2005年修订《公司法》,允许股份制公司通过章程部分限制股东所享有的利润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从而推动“非营利型股份制公司”的诞生。
第二,1998年出台NPO法并进行多次修订,将涉及NPO法人的行政事务全部下放到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尊重NPO法人的自治和自律,将法人资格的获取和税收减免资格的获取相分离,大幅度放宽税收减免条件,创设“视作捐赠制度”等等,允许并鼓励NPO法人通过开展营利项目获取收入并用于与组织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三,2006年推行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并于2008年实施新公益法人制度。新公益法人制度采取与NPO法人制度相类似的“二级架构”,将法人资格的获取和税收减免资格的获取相分离,一般社团法人和一般财团法人(简称“一般法人”)的注册方式与公司法人无异,只需根据法律要求制定章程并递交公证处进行公证后,即可到法务局进行法人登记。一般法人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任何领域的社会活动,享有极大自由。
根据内阁府发布的报告书显示,上述营利法人、NPO法人、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正是构成日本社会企业的主要组织形态。
启示二:实施形式多样的支援性政策,全方位助推社会企业的发展。
以经济产业省为核心的日本中央政府将社会企业视为“新型产业”,并从产业政策的高度实施各种支援性政策。这些政策涉及社会认知度的普及、管理技术的援助、人才培养和开发、融资和筹资服务、社会网络的构建等内容。
简而言之,日本政府从产业政策的高度实施各种社会企业政策的做法值得我们关注。
日本同志社大学专任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