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俞祖成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俞祖成/文
早在欧美国家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之前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已开始着手构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即所谓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经过将近半个世纪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起符合本国国情且高度分化和精细化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详见表1)。
另外,除了上述综合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日本政府还陆续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推动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NPO)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具体而言,从1950年起,日本政府相继出台《医疗法》、《私立学校法》、《社会福祉事业法》以及《更生保护事业法》等多项单行法律,鼓励民间力量在社会福祉、医疗服务、私立教育以及刑释人员保护等社会领域成立专业性极强的NPO,同时给以相应的税收减免待遇和财政支持,从而推动它们在各自领域灵活有效地提供专业性服务。
举例而言,根据1950年开始实施的《医疗法》,日本市民可以向政府申请成立作为非营利法人之一的“医疗法人”。所谓的医疗法人,是指“根据医疗法所设立的作为医师或牙科医师的全职工作场所的、包括诊所、医院(病院)或老人保健设施在内的社团(社团医疗法人)和财团(财团医疗法人)”。基于设立要件、内部治理结构、监管要求以及税制待遇等方面的差异,医疗法人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一般医疗法人”、“特定医疗法人”、“特别医疗法人”以及“社会医疗法人”。另外,日本政府于1985年重新修订《医疗法》,允许市民申请成立“一人医师法人”,即允许1人或2人的全职医师或牙科医师申请成立小型医疗法人。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6月末,日本医疗设施(医院、一般诊所和牙科诊所)总数为178,309家,总共提供1,675,596张病床。其中,作为非营利法人的医疗法人总数已达到58,669家(约占医疗设施总数的35%),共计提供938,454张病床(约占病床总数的56%)。
伴随日本NPO政策从“规制严厉”走向“宽严相济”,日本NPO部门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获得长足发展,逐渐成为“新公共”的重要承载者之一,并与企业等其他社会力量一道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可置否,与其他国家相类似,日本NPO部门也长期受到“资金匮乏”之困扰。然而,得益于日趋健全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日本NPO部门逐渐获得“持续获取资源(尤其是资金)的行动框架”,从而有效化解资金匮乏之难题。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日本NPO部门的影响,现任日本公共政策学会会长、日本著名政治学者后房雄近期著书进行了深入剖析。
在后房雄看来,日本NPO部门的收入类型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即“民间资金VS.公共资金”与“等价收入VS.非等价收入”。其中,民间资金主要是指来自市民个人、企业部门以及NPO部门的资金,而公共资金主要是指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此外,所谓等价收入(earned income),是指NPO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所获得的具有等价交换性质的收入(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和服务券收入)。与之相对,非等价收入(voluntary income)是指NPO获得的诸如会费和社会捐赠等在内的不具有等价交换性质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