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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开始

2017-02-0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1月26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协同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各基金会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分为年度报告与年度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根据这一规定,民政部门每年会对所有的基金会实行年检。《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则规定了年检的具体办法、流程。

实施多年的基金会年检在《慈善法》实施后发生了变化。《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顺应这一变化,《通知》按照是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在此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具体要求各不相同

根据年度报告与年度检查的区别,《通知》明确了具体的工作内容。

首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基金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

填报系统于2017年2月15日开通,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格式文本填写(格式文本请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指南中基金会栏目“表格下载”板块自行下载),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同时,要协同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各基金会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其他渠道公布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但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实施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通知》要求,年度检查结论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年度检查结论作出后,通过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开展抽查、专项检查

年度报告、年度检查之外,《通知》还要求开展抽查或专项检查。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但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

与此同时,民政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函》,对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报送2016年度报告和参加2016年度检查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各基金会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填写和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并将年度工作报告打印成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基金会印章,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送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在受理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会适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全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公益时报》被民政部指定为民政部登记基金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媒体之一。在民政部公布了受理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基金会应当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