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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盛的清代苏州民间慈善活动

2016-03-1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清朝苏州人沈宽夫兴办的义庄,内有土地数千亩,用来救济社会上的穷人。图为沈家乐善堂。
 

作为清代中国最著名的经济都市,苏州不仅经济发达,文化昌盛,而且慈善事业也极为兴盛。这不仅表现为善会、善堂等慈善机构的数量众多,规模宏大,从中反映出地方士绅或有力者对慈善事业的热心,还表现为工商业者对慈善事业的广泛参与。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而言,清代苏州慈善事业的举办者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既有官方主持的,又有地方社会(主要是地方士绅)主持的——其中一部分并得到官方的指导或资助,还有工商业者主持的,表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由地方社会创立主持并得到官方资助的机构

由于养济院收养的贫病孤老人数有限(各地不同,多在五十名至二百名以内),等待救济的人却很多;而且,官办养济院在经营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导致机能渐趋衰废。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养济院的补充手段,由地方社会主持的民间慈善机构如普济堂、育婴堂等逐渐兴盛,并得到官方的支持和资助,在慈善救济事业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康熙四十九年(1710),苏州士绅顾如龙等仿照北京的做法,募资在长洲县境内虎丘普济桥(今苏州社会福利院)创建普济堂,“收养贫民略如京师堂制”,兼收男女。乾隆三年(1738),苏州士绅吴三复又在吴县盘门外设置普济堂,专门收养病妇。至此,先前设立于虎丘的普济堂则改为专收男性。所以,民国《吴县志》将在吴县者称为“女普济堂”,在长洲县者称为“男普济堂”。普济堂分设男女,这可能是苏州特有的情况。

地方社会主持的慈善事业
 

苏州慈善事业结构图
 

根据对同治《苏州府志》、民国《吴县志》、《吴门表隐》、《桐桥倚棹录》等资料进行的统计,苏州同城而治的吴、长洲、元和三县,各种善堂、善会至少有九十三个。

苏州的善堂所从事的慈善事业,涉及收养贫病孤寡老人和弃婴孤儿,援助儒士的遗孀遗孤及寡妇、节妇,收留老病流民,施粥,施药,施棺代葬,掩埋路尸,寄柩权厝,设义塾代教贫苦子弟,教育不孝子弟,放生惜字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无所不包。

从善堂施济情况可以看出,既有专门的机构,又有综合机构。一般而言,一二人独创,经费有限,这样的机构往往限于一两个种类的救济,而集多人之力创设的机构,经费较充足,往往具有综合功能,救济对象和范围较广。

统计结果表明,苏州慈善事业最重视施棺代葬,这应该是因失业贫困而造成无力营葬,路多倒毙者的社会现实的反映。而慈善机构设立义塾,注重教育贫困子弟,应与苏州地方文风鼎盛,重教尚文的风气有关。

宗族义庄

苏州不仅是义庄的策源地,而且也是清代义庄最为盛行的地区,义庄的数量和规模,在全国无与伦比。据统计,清代苏州府共设义庄一百六十八个,以一府之地而有如此众多的义庄,这在全国是仅见的。

义庄是以义田为主体、以赡养贫困族人为宗旨的宗族共同体。虽然义庄有仓库、宅第、宗祠、义学等建筑物,有约束族人的庄规,但土地是义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因而义庄的规模主要表现为义田的多少。从江南各地义庄的情况来看,土地多者达数千亩,少者只有一百余亩。而苏州义庄规模普遍较大,以同城而治的吴、长洲、元和三县为例,土地在一千亩以上的有三十九个,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六点五;五百亩至一千亩的有二十一个,占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点四;五百亩以下的只有三个,占总数的百分之四;数量不明者有六个,占百分之八点七。其中范氏义庄义田最多时达五千三百余亩,在乾隆、嘉庆年间还拥有市房一百余所,年收入达一万两银子。

苏州义庄数量多,规模大,与苏州多富室的背景有关。所谓的富室,主要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拥有特权并有外来收入的官宦士绅,这与苏州人文鼎盛、科举仕宦者多的情况是分不开的;另一类是经商治生、发财致富的商人,这又与苏州商品经济发达密不可分。而后一类人,往往通过捐纳的途径买取功名,从而跻身于士绅阶层。因此,苏州的义庄大多是由有官、绅身份的人创建的。

创建义庄的人往往具有深刻的同情心,对慈善事业怀有热情。如义庄的创始者范仲淹就是一个“平生好施与”的人物;申氏义庄的创建者申时行除置田建庄外,还“创建言祠,助修吴学,捐学田,及贴两县役诸费”;荥阳义庄的潘麟兆“世居吴中,力行善事,不可枚举”。这样的例子甚多,无须多举。如果说财力充足是建立义庄的物质前提,那么基于人道的同情心则成为建立义庄的心理基础。

义庄的慈善活动是多方面的,陆润庠《杭氏义庄记》中说:“凡族中贫乏不能自存者月有支,孤寡残疾无以为养者月有支,病殁殡葬婚嫁生育之费以及子弟之课读、春秋之宾兴,莫不各有所给。”潘世恩记汪氏诵芬义庄说:“同族繁衍,或贫乏不能自存也,将使寒者衣之,饥者食之,婚丧者赒助之,才优而秀达者又奖励而裁成之。”类似的说法在各义庄的规条中都能见到。可以说,赡贫、养老、恤病、助婚、送葬、劝学等是义庄施济的主要内容。为数众多的义庄,在清代苏州的慈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商业者举办的慈善活动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苏州城市的繁荣,兴办慈善事业成为会馆、公所的重要职能。工商业组织的善举,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压力,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得到了官府的褒奖和支持,从而使会馆、公所的慈善活动愈趋活跃,成为清代苏州慈善事业中不可忽视的现象。

苏州的善堂至少有九所是外来商人建立的,如徽商的诚善堂、绍兴商人的培德堂、句容商人的丹霞义园等,它们“专备乡人寄柩权厝”,“埋瘗同乡棺木”。但这些记载较为简略。

从碑刻资料看,最早办理善举的工商业组织是书坊业的崇德公所。康熙十年(1671)苏州书坊业建立崇德书院,“为同业订正书籍讨论删原之所,并同业中异乡同伙,如有在苏病故,无力回乡者,代为埋葬狮山义塚”。从乾隆年间开始,会馆、公所办理同业善举的情况逐渐增多,创建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的陕西会馆“建普济堂,以妥旅榇”。作于乾隆四十九年(1784)的《潮州会馆碑记》也有“襄义举”的说法。嘉庆、道光以后,这类情况更为普遍。但至清代中期,工商业组织的善举内容仍大多限于同业人员死后施棺、停棺和代葬。至同治、光绪年间,工商业组织举办的慈善活动达到鼎盛,不仅善举的内容丰富多样,甚至有些公所就是在善堂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如染坊业公所称为培德堂,性善公所称为性善局,皮货业裘业公所由“轮流办理周恤同业善举”的楚宝堂演化而来。

与地方社会主持的慈善机构不同,工商业组织主持的善举经费,不是向社会倡募,而是在同业内部筹集。筹集的方法,一是同业分摊,如布业尚始公所,“同业公议,各伙友愿于薪俸内每一千捐钱十文,店主人亦复照数捐助,抵充办善经费”;二是自愿捐款,如红木梳妆业三义公所即是“无论开店、开作,归开主每月自愿,出捐一文善愿,并不外募,作为生养葬之费”;三是分摊与捐助并行,如钢锯公所,“身等所需经费,邀集公议,按店计炉灶一只,每月提捐钱一百文,作为办善之资,不准劝捐外业店伙苛派勒捐之议。如遇同业捐助,听从自愿”。虽然各会馆、公所的经费有多有少,但因为有比较固定的来源,会馆、公所的善举经费一般都比较充足,从而能保证同业慈善活动的持续进行。

善举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贫困失业、年老孤苦者给予生活补助。如绸缎业七襄公所规定:“如同业中有老病废疾不能谋生者,有鳏寡孤独无所倚藉者,有异乡远客贫困不能归里者,由各肆报之公局,令司月者核实,于公费中量为资助。”圆金业兴复公所规定:“至年老无依,仍照旧章,公所养赡。”

第二,病者给药医治,死者给棺掩埋。如绚章公所规定:“凡同业之人,生则医药,死则殓埋。”红木梳妆业三义公所对“有病无力医治”者,“由公所延医诊治给药”,“设或身后无着,给发衣衾棺木,暂葬义冢,立碑为记”。根据财力大小,有些会馆、公所对于外地年老病故者“买棺成殓,安送归乡”。而更多的则是购置土地,立为义冢,就地掩埋。

第三,救济病故同业家属,或为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如估衣业云章公所即提出:“凡有同业伙友……倘病故无着者,照章给资,以备棺殓一切。所遗孤寡无依,亦由公所按月贴钱敷度。”兴复公所,“经同业公议,停收学徒,俾使失业各伙,即可设法安插,不致有流离失所之苦”。

第四,创办学堂,为同业子弟提供就学机会。如置器业集德公所行规中议定设立义塾;石业公所在施行救济的同时,还“拟设知新蒙小学堂一所”,“延师教授同业子弟”;银楼业安怀公所也打算在经费充裕时设立“普通小学堂,教授同业子弟”。(摘自《苏州文化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