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截至目前,民政部已经认定慈善组织35家,26个省份出台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10月25日召开的民政部201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李保俊披露了上述数字。
在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还介绍了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解读了民政部新近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认定35家慈善组织
李保俊从贯彻落实慈善法、优抚安置烈士褒扬、防灾减灾救灾、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五个方面通报今年三季度民政重点工作进展和下步工作安排。
在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贯彻落实慈善法方面,据李保俊介绍,民政部目前已完成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管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和慈善信托备案等具体制度建设。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也已于近日印发。
经审查,认定了35家慈善组织,其中16家为首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经遴选,指定了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下一步,还将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年度工作报告办法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稳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预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将于11月份基本完成。
20个省份出台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在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方面,9月底,民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第二批试点。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两批次共90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
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下发《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增效。
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要求,配合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各地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目前,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26省份出台了留守儿童保护实施意见
在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事业方面,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领导机制,目前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实施意见,30个省份建立了领导协调机制。
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目前摸底排查工作已经完成,近期将组织发布摸排结果,作出后续相关工作部署。
指导各地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针对各类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基本生活、教育、医疗、替代监护、康复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政策,构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为困境儿童提供个性化保障。
低保与扶贫双轮驱动
蒋玮介绍了《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
蒋玮表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攻坚政策是我们国家当前反贫困最主要的两个工具。在过去两个制度是在独立运行。进入到新的时期,迫切需要有效衔接,双轮驱动。
“这两项制度的双轮驱动式的运行,最后应该要形成一个什么样的格局呢?就是由低保制度来兜底脱贫一批缺乏自身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让他们维持基本生存。而通过扶贫开发政策,是促进贫困人口自身的发展。一个是维持基本生活,一个是促进发展。双轮驱动形成这么一个格局,来共同保障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共同迈入小康社会。”蒋玮强调。
她指出,《指导意见》在明确衔接的目标原则、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就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对象衔接、加强标准衔接、加强管理衔接等重点任务进行了明确。
在政策衔接方面,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要按规定程序分别纳入低保和建档立卡范围。
在对象衔接方面,要求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在标准衔接方面,要求各地加大省级统筹工作力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
在管理衔接方面,提出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县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信息互通,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项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指标
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于10月10日印发地方。
据蒋玮介绍,《认定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条件方面,对适用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等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认定特困人员后,还要对特困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然后才能确定救助供养标准。
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面,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明确以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主要指标,并据此明确了评估标准,将特困人员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从而为实施特困人员分档定标、分类供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