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近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
明确规划 政策支持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参与帮教的方式、途径。
优先在基础条件较好、帮教对象比较集中的地方,扶持一批具备资质、专业能力强、热心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
《意见》要求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要统筹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资源,在场地、设施、信息等方面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提供便利,要引导社会组织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
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帮教政策、帮教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参与帮教 发挥六方面作用
《意见》规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帮教工作,主要发挥以下六方面作用
第一,做好帮教准备工作。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改造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注重个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方案。指派人员参加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小组,参与“一帮一”、“多帮一”结对帮教。在帮教工作中,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重树生活信心。
对帮教对象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根据刑满释放人员具体情况,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区公益活动等社会适应性教育和训练,提高刑满释放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
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增进与家庭成员和亲友邻里、受害人及家属的沟通,使其得到家庭、受害人的谅解和社会的包容。
第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后可能存在的心理障碍,开展心理预测、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克服消极情绪,减轻回归社会后存在的心理负担,激励引导他们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的人格,促进心理健康。
第五,参与困难救助。对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向其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协助“三无”、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协助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动员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扶。
第六,协助解决就业问题。可以向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政策等。(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