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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为加强和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有效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提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保障水平。 《实施细则》明确了服务对象,其中包括被遗弃儿童、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超出3个月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等。《实施细则》提到,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保障经费来源。 在儿童养育方面,《实施细则》强调,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抚育方案。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提供综合性服务。 在机构服务方面,《实施细则》强调,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家庭寄养评估标准》,开展家庭寄养评估,选择符合条件的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结合实际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探访寄养儿童,掌握寄养儿童的日常生活、康复训练、家庭环境、学习教育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于医疗及康复问题,《实施细则》提到,儿童福利机构应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安排儿童定期体检、生长发育评估、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此外,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配备心理健康医生,积极开展儿童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正工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在教育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儿童身心成长状况,通过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方式,依法保障儿童接受教育。鼓励儿童福利机构通过成立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特殊教育教学点(班)等形式开展特殊教育,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将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纳入学籍管理。儿童确需跨省级行政区域接受特殊教育的,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跨省转学手续。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也提到了“社会工作”。其中表述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立社会工作科室,配备社会工作者或者与社会工作机构合作,根据儿童生理、心理、情感和认知等方面需求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应当按照《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等标准执行,提供符合儿童自身特点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在保障和监督上,《实施细则》鼓励民政部门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在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安置、社会工作、精神关爱等方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水平。 《实施细则》还提到,儿童福利机构可链接社会资源,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社会资源有效对接儿童个性化需求,加强社会关爱儿童。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发展、参与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