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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1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参与乡村振兴促进活动。 《条例》提出,自治区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长效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激励制度,培育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经营管理、法律、公共文化、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服务乡村,打造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乡村人才队伍,保障乡村人才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乡村产业发展需求,指导、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乡村振兴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乡村振兴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接收子女入学、完善社会保障等措施,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服务乡村振兴。 此外,《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搭建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培育农村社会组织、乡村振兴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帮助。鼓励社会工作机构到乡村开展困难救助、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化服务。 《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按照风险类别、识别条件、帮扶需求等开展帮扶工作,及时精准消除和化解规模性返贫风险。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项目申报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