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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推动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2016-06-1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菅宇正



2016年6月13日,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为做好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工作,增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树立社会组织良好形象,现开始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倡导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通知》提出:“提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于2016年底前普遍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倡在民政部登记的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在2017年底前建立这一制度;提倡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有条件的也应建立这一制度。”

负面舆情持续多发

亟需新闻发言人制度

对于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概念,《通知》中明确表示:是指社会组织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通知》中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组织加强新闻发布、及时解疑释惑和正确引导舆情的要求逐渐强烈,但在现实中不少社会组织还存在新闻发布不及时、信息公开不主动、舆论引导不到位等问题,给社会组织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倡导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而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中职责较重、影响较大,率先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传递社会组织正能量,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表示,我国目前社会组织中负面舆情持续多发,例如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小数点事件”、中华医学会“8.2亿赞助费事件”、上海黄金饰品协会“垄断金价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社会组织在新闻发布、信息公开方面与当前公众的期望值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这样的情况下,亟需增强社会组织舆情引导能力,促进社会组织与媒体、公众交流沟通、切实推进社会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因此根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推动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2016年底、2017年底

分级分类逐步实施

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什么时候建立?《通知》提出了分级分类逐步实施的要求,2016年底、2017年底成为重要时间节点。

《通知》要求:第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推动社会组织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三,坚持分级分类逐步实施。提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于2016年底前普遍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倡在民政部登记的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在2017年底前建立这一制度;提倡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有条件的也应建立这一制度。

安宁表示:“虽然《通知》是倡导性文件,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顺应即将实施的《慈善法》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我们也将考虑是否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纳入对社会组织考核体系中,并建立健全相关奖励机制,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民政部将组织新闻发言人

专题培训班

作为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发言人得到了特别重视。

“我们将在近期组织两期全国性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及媒体负责人进行授课;此外,拟定于年底前面向社会公布一批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名单及新闻发言人联络方式。”安宁表示。

《通知》要求,要引导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1名新闻发言人,并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培训班,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好本组织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好新闻发布内容和保密审查机制、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等。

引导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理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集体采访、网络访谈、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增强发布时效性。

■ 本报记者 菅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