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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20年基本建成

2015-05-1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5月12日,文化部召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新闻通气会,透露了下一步文化部将从四个方面部署《意见》的落实工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立足群众需求

创新购买方式

《意见》指出,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目的在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为此,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在《意见》中得到了格外重视。

《意见》要求,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同时,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制定面向全国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要制定本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完善购买机制

规范管理程序

为保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意见》要求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提供资金保障

重视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钱怎么花?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意见》在强调提供资金保障的同时,对绩效和监督格外重视。

资金来源方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绩效评价方面,意见做出具体要求:一是要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

二是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这里特别强调了群众满意度指标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

三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也就是说,绩效评价要坚持结果导向,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

监管方面,意见明确,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要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黑名单”,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