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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市场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2019-11-0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10月25日,民政部发布《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规定。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印发了《办法》。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通过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与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进而达到使市场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惩戒目的。

建立了联合惩戒制度

《办法》根据失信行为程度的不同,建立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两项制度,对应采取与之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对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同时,《办法》还建立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以及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这一类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明确联合惩戒措施

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办法》本着重约束、重限制、重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的原则,明确了5个方面的惩戒措施:

一是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是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四是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五是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这些惩戒措施既有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约束,也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限制,增加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成本,释放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号,形成了有效地震慑。

此外,《办法》还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建立了申辩保障机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在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要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提交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

《办法》规定民政部门收到移出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联合惩戒对象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告知。

经核查,发现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发生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联合惩戒对象不允许移出,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办法》在加强惩戒与保障隐私权之间做了有效衔接。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如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开的信息;对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公开的时候,也应当采取一些技术处理,隐去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信息上部分字段,尽可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