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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新修订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慈善捐赠失信将被撤销“中华慈善奖”

2019-09-1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严格把关 新华社发 朱慧卿/作

■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民政部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办法》),2017年8月29日印发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中华慈善奖’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收回其证书和奖杯。

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

《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中华慈善奖”是当前中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由民政部负责实施。

“中华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奖项设置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类别。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原则上不超过30个。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50个。

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个。

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30个。

《评选表彰办法》强调,“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已经获得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已经获得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中华慈善奖”。

只接受推荐单位的推荐

《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单位的推荐: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下列推荐:1、中央企业、其他企业和有关组织、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2、港澳台企业、组织和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3、国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四)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推荐。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的参评单位和个人、爱心团队,不向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一)在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二)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者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三)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四)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评选表彰办法》强调,“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按照属地原则应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初选并推荐的申报。

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

《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进行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由“中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5个工作日。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拟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名单即为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表彰名单。

民政部一般于9月5日举办“中华慈善奖”表彰活动。

明确不授予及撤销情况

《评选表彰办法》强调,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强调,“中华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中华慈善奖”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收回其证书和奖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