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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以来中国慈善的起伏跌宕(上)

2015-01-0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刘选国

今天中国人一说起慈善,往往称中国慈善刚刚起步,需要向欧美发达国家学习。而读完梁其姿的《施善与教化——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笔者对中国的慈善发展史有了更多了解,原来中国也有深厚的慈善传统和繁荣的历史,只是由于制度路径选择和意识形态的割裂,加之今天研究、发掘、传承不够,让我们误以为当代慈善是站在一片历史的荒漠。

台湾学者治学的严谨和扎实令人肃然起敬,梁其姿的这本著作是建立在查询了中国2600多种地方志、数百种中日文古代现代研究文献基础上精心研究出的成果。通过她的宏观叙述和具体案例、数据、进程的分析,让读者对十七八世纪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有了整体的轮廓把握。

政府介入慈善早于西方

中国皇帝的救济诏书早于英国的《济贫法》,明清时期的善堂善会多于英国的济贫机构。明清时期中国慈善事业的繁荣程度丝毫不亚于英国,远超出同期的美国。

大家都认为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慈善法,也是西方现代福利国家政府承担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源头,该法授权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对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予以救济,对贫穷儿童指定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则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这是西方文艺复兴后,神权让位于世俗王权,社会救济主体由宗教组织转为政府、社会承担的标志,也是后来欧洲福利国家的思想源头和现代慈善的来源。按照王名等编著的《英国非营利组织》一书介绍,“中世纪时期(约公元476-1453年),罗马天主教会机构占据了正式慈善活动的中心位置,几乎所有形式的捐赠都首先要接受教会的管理”。“从14世纪开始,行会与伦敦同业工会开始出现……并通过维持济贫院和向当地贫民提供救济等方式尽一些社会责任”。

在美国方面,从1620年首批英国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帆船抵达美洲大陆,他们及后续移民大多接受了欧洲慈善组织的资助,因此也将欧洲的慈善传统带入美国。按照资中筠《财富的归宿》一书中的描述,“从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70年代美国独立这100年中,美国开始有了从早期的慈善救济发展而来的社会公益事业的雏形和一套思想”。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创办,被认为美国新大陆第一个慈善基金会的“美洲博学协会”,创办时间大约是1772年。

与英美比起来,中国的慈善历史以及救济工作由政府来履责的时间更早。中国最初的慈善组织与西方类似,也是随佛教传入而伴生的,5世纪末梁朝的“六疾馆”、“孤独园”,隋唐时期的“悲田养病坊”,均为源于佛教的佛报思想而建立的慈善救济机构,但到了唐武宗时期(公元845年)政府担心佛寺对社会的控制,因此废天下僧寺,政府拨付资金承担了悲田养病坊等慈善机构的运营管理。宋代继承了政府对慈善事业的供给和管理职责,尤其是南宋,还发展了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养济院、惠民药局等新的慈善机构。而这时期地方政府发起、地方士绅参与的社仓、慈幼庄、慈幼局也开始出现,官办民助成为新的慈善机构特征。1257年宋理宗的诏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其意义已类似于英国的济贫法。清初期雍正诏令(1724年)全国建立普济堂、育婴堂,“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物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更带来此后全国性的慈善繁荣。据梁其姿统计:明清之际“育婴组织前后共成立了至少973个,普济堂399个,清节堂类216个,以施棺为主的善会善堂589个,综合性的善会善堂338个,其他难以分类的743个,而且这些数字必然是低估的,因为实际上无法参考所有方志……”

清朝民办慈善的创新

明清时期中国慈善组织官办模式遭遇制度性衰败,清后期民办官监模式创新带来慈善繁荣。

结合周秋光的《中国慈善简史》来看,宋及明清时期,以政府为主体兴办的慈善救济机构,由于官僚体制及政府财力的兴衰影响,腐败和低效造成了养济院等机构的困境,在朝野也遭受广泛批评,因此,在江南富庶地区、民间资本发育较好的州县,民间力量兴办的善会善堂崛起,并形成民办、官助、官督为主体的清末慈善形态。据梁其姿的介绍,明清之际已开始有商人蔡连创办的扬州育婴社、杭州生员陆元章创办的育婴堂等慈善组织,后来获得官方的认可和社会的支持。其组织管理模式开始呈现一些现代机构管理的特征,如资源动员募集方面除了地方士绅及商人的资助外,还得到了官方盐税的定额补助。在可持续发展上慈善组织还购置房产、田地,开展典当信贷业务,以其收益孽息维持机构的长期运营。在治理架构上,开始出现轮值制和董事制,轮值制是“延请绅衿好义者董其事……每年十二人为会首,每月轮一人,使值一月之事……”有住堂管事负责日常事务;董事制则设“堂长”,“会同绅士公举端廉殷实之人担任,三年一换”,设“司事”,“协同堂长照管一切事物,每月给银六钱……”这种治理模式已类似于现代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治理结构,有志愿服务的董事,也有领薪的职业慈善人,还有民主选举机制。

梁其姿的断代评述聚焦于1600-1850年间,参阅美国学者罗威廉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则可以从一个城市看到这个时期以后,直至清末中国慈善的繁荣,“到1895年左右这个城市已有30多家新式善堂”,“汉口的每一个街区都建立了善堂,在居民密集的某些街区,如存仁巷和仁里巷,还有不止一个善堂”。善堂主要为城市社区提供公益服务,包括救生服务、丧葬服务、消防救火、粥场施粥、医疗卫生等。汉口的慈善组织主要由同乡会和盐商茶商等地方精英捐资设立,也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但完全民间自治,由以捐资人为主建立的管理委员会,“堂董”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有专业的慈善管理人“司事”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善堂必须向社会公布账目,官府虽参与审核善堂账目,但“大多数情况下,官吏无权过问,善堂拥有完全的自行权力”。

■ 刘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