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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需首先取得授权

2020-07-0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近年来,不当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有不少会涉及到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实际上,在教育类公益活动(项目)中,经常会看到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那么,如何才能正确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呢?

近日,共青团中央、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全国少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社会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需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须事先取得省级或全国少工委授权,未取得书面授权的不得使用。

什么是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

《通知》明确指出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包括但不限于:

红领巾和少先队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星星火炬等图案和形象等;

中国少年先锋队、少先队、少年先锋、红领巾、队委(队长)标志、星星火炬等少先队组织特有标志名称。

这些标志不可乱用。2019年以来,共青团系统就推动处理了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茗同学”饮料外包装使用“三道杠”、湖北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我是红领巾”名称酸奶、某汽车公司年会期间戴红领巾开展活动、某电视频道虚拟主播戴“五道杠”及多家企业、社会组织违规使用“红领巾”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等典型事件。

社会组织应该如何使用?

《通知》强调,规范相关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对拟使用少先队特有名称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省级或全国少工委出具的书面授权;申请人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全国少工委出具的书面授权;未经书面授权的,不予登记。

社会组织已在名称中使用少先队特有名称的,须按照程序申请书面授权,并在本通知印发的3个月内将书面授权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未取得书面授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名称变更或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要按照上述原则,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查规范,并及时更新各类宣传资料。

社会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需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须事先取得省级或全国少工委授权,未取得书面授权的不得使用。

违规使用会如何处理?

《通知》要求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依法做好相关社会组织年检等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团委、少工委发现相关社会组织存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违规使用行为的,须向其主管单位通报(举报)对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授权,通报并配合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此前相关部门已经就相关案例进行了处罚。例如,2018年7月29日,上海某公司因邀请日本某成人片女演员戴红领巾参加“公益活动”,引发部分网友产生“该演员被聘为少先队辅导员”的误解。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罚款100万元、另案罚款30万元。这是目前针对不当使用红领巾行为的最高罚金。

《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电话、信箱、网络平台、“12355”热线等渠道,举报违规行为。

中小学校等如何规范使用?

很多公益活动会在学校举行,那么在学校里又该如何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呢?

《通知》要求加强中小学校、社区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文化场所少先队标志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各地教育、文化旅游、团委、少工委要规范各中小学校、社区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文化场所少先队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要将规范使用及清理整治工作,纳入检查和督导内容,及时排查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不得使用、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