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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社会组织与大型企业一档?

2020-04-1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隋福毅

2月20日,为缓解企业困难,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明确指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对此,有社会组织认为,按照企业划型标准,大量社会组织的规模分属中小微企业,此次在享受优惠政策时与大型企业一致,并不符合社会组织实际情况。

“我们为什么不算小微”

“这对我们是不公平的。”在得知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后,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巴渝公益”)主任郑建如是反应。“平时,我们在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费用均与小微企业同类,但在此次享用社保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时竟参照大型企业的标准,制定政策的时候权利义务需要对等,对社会组织进行一刀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优惠政策,这显然不合理。”

“如果按照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的标准,我们可享受免征2.5万元的社保费,但如果以大型企业划型,则只享受7500元左右的优惠。”郑建以自身机构为例向《公益时报》记者算了一笔“账”。“这项补贴,我们收到后可转为非限定性收入。面对疫情,这些补贴对我们很重要。”

重庆市江津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秦茂华表示:“社会组织的收入无非包括政府购买、基金会捐助、服务收费、企业及个人捐款、政府补助等方面。社保费减免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但疫情同样影响了我们的业务,更何况本来社会组织生存就挺难的。”

此外,秦茂华还向记者透露,《通知》发布后,她一直在关注此事,并把自身划为小微企业一类,可是最后等到文件,才发现与大型企业同样标准。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内容: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1.6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980.4万人。平均每个社会组织约有12人。而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从业人数在10-99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因此,郑建认为按照企业划型标准划分,社会组织大多也应该属于中小微企业,但由于社会组织经济规模参差不齐,相关政策尚未完善,因此在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参照执行企业相关标准并无不妥。当然,如果某些社会组织的人数和资金量达到服务业的大型企业标准,那应该依据大型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社会组织成分复杂或为一大原因 

我国法定的社会组织有三大类: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法》中已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采访过程中,有不少采访对象表示,社会组织成分复杂,类别多样,或许也让该政策在适用方面出现偏差。

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数量信息,从社会组织的三大类型看,截至2018年底,民办非企业单位总量为44.3万个,已占社会组织总量(81.6万)的54.29%,而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增长率连续多年高于社会组织整体增长率。此外,社会团体总量为36.6万个,占比44.85%,基金会总量已达7027个,约占社会组织总量0.86%。

南京市玄武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哈曼表示:“在社会组织中,有不少依靠政府推动建立起来的基金会和社团,也有大量社会性的教育和培训机构。他们的组织体量和规模远超服务于社区、扎根于社区的公益组织。就减免社保费的政策来讲,对此类小型公益组织确实不公。”

深圳国际公益学院代理院长、教授黄浩明认为,该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三方联合发布,主要面向企业。而社会组织属于民政部主管,民政部在基金会、社团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的统计尚未完全纳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统计体系里面。遗憾的是,现有政策制定者可能不太了解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民政部并未参与其中。

“当然,出现此情况也说明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度以及社会地位不高。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这么多年,又有多少人关注到社会组织目前已经吸纳至少1000万的就业人口,在拉动就业需求、提供社会服务、产生经济价值等方面均发挥了巨大社会价值。”黄浩明强调。

从此事件看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

在《通知》发布后,巴渝公益负责人郑建联系了一些行业同仁们。在沟通过程中,郑建发现不少社会组织草根出身,几乎不关心相关政策;也有社会组织因为正在忙业务活动以减少损失,没有时间精力关注这个政策;甚至部分社会组织认为有了三个月减半社保费的优惠已经不错了。

同时,郑建认为,行业组织、行业领军人物很少关注到该政策对社会组织的影响,也没有为社会组织及时争取权益。此外,郑建还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意见反馈,但至今并未得到肯定回复。

郑建说:“这次发声能够改变政策的可能性几乎为0。但仍需努力。另外,通过为社会组织发声可以提高社会组织在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当中的认知度,说不定下一次制定政策的时候就考虑到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了。”

本次,社会组织对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意见,折射出中国社会组织的诸多发展空间。深圳国际公益学院代理院长、教授黄浩明常年来从事公益慈善教育和社会组织管理研究,也十分重视国际经验。

黄浩明认为,社会组织遇到此类事件,除了可以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意见,还有一个途径是行业协会。在公益慈善领域,我们有中国慈善联合会。但它的覆盖面相对较小。相较于国际社会,我国的行业协会建设有待完善,行业协会的协调功能尚未完全发挥。

“此外,我始终认为依法办事是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一步。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主体角色已经得到中央认可。但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一直还处在摸索过程,相关法律制度不够明确。”黄浩明强调,“比如在日本,几乎每一类社会组织都有一套完整的适用法规,我们在这一方面的难度还比较大。”

“再者,我国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体系和人才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国际社会,人才培养和建设已广受重视。专业型人才不仅可以为协调反馈此类事件做出贡献,对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和提高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更是大有裨益。”黄浩明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