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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错在哪

2018-07-1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同一天生日”项目中出现的受助学生照片相同、姓名和生日却不同等问题引起了网友的质疑。网络配图

“爱佑未来基金会未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没有对发布的募捐信息进行审核,发布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时隔5个多月,6月15日傍晚,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公告,对“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的发起方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爱佑未来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输入自己的生日,能找到一个同月同日生的贫困儿童,并可捐出1元钱献爱心。去年12月22日,由爱佑未来基金会和北京零分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分贝公司”)共同发起的“同一天出生的你”网络募捐在微信朋友圈热传,随后该活动被网友质疑存在受助学生照片相同、姓名和生日却不同,学生生日日期实际不存在等情况。

从活动开始,“同一天生日”受助儿童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发起网络募捐流程的合法性就备受质疑。

6月16日深夜,爱佑未来基金会理事会发布《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关于收到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深圳市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理事会诚恳接受并将认真改正,“爱佑未来基金会作为此次互联网募捐活动的公募主体,对于自身和合作伙伴的失误,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对在此次事件中受到伤害的所有爱心人士感到深深的愧疚,也对给公益行业带来的不良影响深感自责。”

“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存在哪些问题?慈善组织如何依法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网络募捐?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进行了梳理。

受助儿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去年12月22日,“同一天生日”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网友在活动页面可寻找和自己生日相同的贫困儿童,为其捐赠1元钱。但有网友发现,活动页面的受助儿童信息存在问题。例如,照片及文案相同的两个女孩,生日一个是2009年11月24日,另一个是2009年1月3日;受助儿童小丹的生日是并不存在的2009年2月29日。据此,不少网友认为该公益活动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2017年12月23日下午,爱佑未来基金会的合作方零分贝公司通过“分贝筹”微信公众号回应称,这是由“分贝筹”计划在圣诞节期间为贫困山区孩子做的一个线上创意筹款互动活动,由于还在测试阶段,所以出现了一些信息错误以及界面不稳定的情况,所有的受助学生都来自“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平台上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均由各地驻村干部和结对干部实地走访了解、拍摄并上传。

12月26日,爱佑未来基金会发布《关于“同一天生日”H5的说明与致歉》称,“分贝筹”总计获得镇雄县贫困儿童数据两万多条,“同一天生日”H5在两万多条数据中找到366个不同生日的孩子,“在上线过程中,总计有6处信息整合的错误没有被及时发现。直到12月23日上午出现反馈后,项目工作人员才紧急与‘分贝筹’技术团队沟通,核实信息并进行更正,同时向公众诚恳致歉,于12月24日停止了‘同一天生日’筹款”。

12月24日,深圳市民政局宣布,已成立调查组,着手调查“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次日,深圳市民政局约谈了爱佑未来基金会秘书长,责令立即停止此次募捐活动。12月26日,深圳市民政局决定对爱佑未来基金会立案调查。

深圳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没有对发布的募捐信息进行审核,发布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慈善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今年4月下旬,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战敏就“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的相关调查情况,向深圳市民政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爱佑未来基金会所有展示的未成年人照片和信息、所获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授权文书、所获得来自“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未成年人照片和信息的数量以及用于网络募捐活动的未成年人照片和信息的数量。

6月7日,深圳市民政局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对于“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处于案件调查阶段,这些信息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依据《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予公开。

290多万元善款流向受关注

在“同一天生日”活动页面,公布了大量受助儿童照片,尽管活动页面显示“使用的所有孩子的肖像和信息均已获得孩子监护人的书面授权”,仍有不少网友质疑这是“用儿童的照片进行乞讨式筹款”“以物化儿童的方式来消费贫穷”。业内人士担忧,营销逻辑在公益运营中深度植入,固然迎合了公众的消费偏好,能够轻易获得商业标准上的成功,但更有可能引发对公益伦理的颠覆。

去年8月1日起实施的民政部推荐性行业标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要求,对于所发布的受益人信息,平台应确认慈善组织已取得受益人授权或同意;对于儿童等群体应注意隐私保护,进行适当技术处理。

本次网络募捐活动所募善款的使用情况同样备受关注。此前,爱佑未来基金会曾表示,本次活动总计筹款2941978元,将全部用于云南省镇雄县2452名贫困孩子一年的生活补助。

深圳市民政局在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表示,经调查核实,“同一天生日的你”网络募捐项目共计收到资金2941978.00元,资金进入爱佑未来基金会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户,此次募捐资金未使用。

6月16日,爱佑未来基金会对善款使用情况作了说明:本次募捐活动在去年12月22日至12月24日期间,共计收到捐赠款人民币2941978元。截至2018年6月15日,己按照捐赠人意愿退还捐赠款3745元,剩余善款2938033元存放在基金会对公基本存款账户。

此外,爱佑未来基金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显示,“一对一助学”公益项目(“同一天生日”活动备案的名称——记者注)年度收入为3424754元,年度支出309635.19元。对于这笔支出的去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向爱佑未来基金会秘书长蒋昭华求证,截至记者发稿,没有得到回复。

截至记者发稿,爱佑未来基金会的官网和微信、微博没有对善款流向作出说明。

爱佑未来基金会理事会在公告中称,基金会进行了机构全面复盘,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启动建立和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在职人员行业法规培训考核、受助人隐私保护、筹款信息多重复核以及合作伙伴监督管理在内的内控管理机制。

对于项目的后续进展,爱佑未来基金会表示,将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后续项目执行工作,暂定2018年9月30日前联合云南省镇雄县扶贫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次募捐活动第一期善款的发放,届时将会通过基金会官方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开善款执行情况。

网络募捐如何合法进行

除了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爱佑未来基金会被认定违反了《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爱佑未来基金会去年1月6日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去年3月10日向深圳市民政局提交“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备案表,于5月21日再次提交新一阶段的活动备案表,并于去年8月在“慈善中国”网站上备案。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慈善中国”网站由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是依据《慈善法》“信息公开”要求建设的统一信息平台,用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主体面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与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相衔接,便于互联网慈善募捐信息校验。

有人据此认为,爱佑未来基金会的做法达到了《慈善法》的要求。

但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慈善中国”首页提示:“依法在本平台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后,需要启动并实施网络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而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近日以“分贝筹”“同一天生日的你”为关键词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检索,均未查询到相关公开募捐信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认为,根据《慈善法》规定,“募捐信息发布”是慈善组织向社会公众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不能因为进行了备案,就认为自身履行了募捐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中国”发布的“备案信息”,是民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能代替慈善组织自身的信息公开义务。而“同一天生日”只进行了“备案”,没有履行发布募捐信息义务。

上海市委党校副研究员赵文聘认为,“慈善中国”网站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录入、公开备案信息的平台,所以“慈善中国”网站备案信息是民政部门获取和主动公开的,并非慈善组织履行法律义务、主动发布信息的平台。

备案与发布是《慈善法》设置的两个不同程序,备案是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前置程序,只有履行了备案程序,才能启动并开展公开募捐,备案程序履行后,只要在备案起始期限内,慈善组织有权决定何时启动这个公开募捐方案,即使募捐方案原本有线下募捐、网络募捐同时进行的设想,慈善组织也可以只选择线下募捐,不进行网络募捐。

如果慈善组织实施募捐方案并启动网络募捐,就要执行《慈善法》规定的“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中国”网站公开的是募捐方案的备案信息,与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不是同一个概念。

一家慈善组织如果要开展网络募捐,按照《慈善法》规定,首先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接下来需要制定募捐方案,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此外,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也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

(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