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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将建立

2017-11-1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目前,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可对全国社会组织信息进行查询

11月8日,民政部公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程序、救济途径以及激励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信用信息内容被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具体来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将年报信息作为信用信息的一类予以列出,未再单独列举年检信息,原因在于:

一是《慈善法》规定,已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报义务;二是部分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开展年检改革试点工作,将年检改为年报;三是在现行年检制度中,社会组织也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将年报信息作为信用信息的一类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

5个工作日内录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形成后如何录入发布呢?《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对于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征求意见稿》强调将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0000元罚款处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应当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少于20日,不超过60日。

社会组织存在上述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社会组织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八种情况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问题更为严重的将被猎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包括以下八种情况: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警告或者不满50000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通道。

依信用情况不同给予奖惩

《征求意见稿》强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