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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解读:公益组织做受托人恐受限

2017-09-1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7月25日,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布60亿元慈善捐赠计划,其中包含5亿元现金设立的“顺德社区慈善信托”

■ 本报记者 王会贤

在此之前,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阿拉善SEE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媛、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黎颖露曾在本报上对《办法》进行解读,现予以回顾。

对非资金信托缺乏详细指引

黎颖露表示,整体来说,《办法》架构比较完整、全面,对此前不明确的部分做法有了统一规定,也积极回应了实践探索的需求,对全国慈善信托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很值得肯定。

“比如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委托其他人处理事务,这在信托公司中非常常见,因为较多信托公司会将慈善活动委托给项目执行人。《办法》对委托项目的责任承担、报酬规定得很清楚。这对于实践过程中受托人权利义务的界定非常有意义。”

“第三十八条对于信托变更有了细化的规定。过去这部分不是非常明确,这次给予明确,赋予慈善信托更大的灵活性。”黎颖露说。

从慈善信托参与者的角度,张媛认为,《办法》的出台对统一各地慈善信托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细化了《慈善法》中未能详细规定的部分,对于实际操作有指导性意义,但仍有遗憾之处。

一是对于非资金信托的设立指引,全《办法》仅有三处,两处是“非资金信托除外”,一处是“对于非资金信托,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张媛猜想,或是还未做好规范非资金信托的准备,等有更多的案例来做详细的规范。

二是《办法》未能就慈善组织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最大的难点给予明确指引。虽然《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赋予了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受托人上平等的地位。但截至目前,仅有两单是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其中最重要原因就是相关规定不明确:信托公司在银行开立信托资金专户没有任何困难,而对于慈善组织,现实操作中因对于慈善组织如何在银行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没有明确清晰的指引。

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投资范围收紧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另有约定”将慈善组织排除在外,官方表示意在更好发挥信托公司专业理财机构的优势,但却让慈善组织颇感意外。

黎颖露表示:“《办法》中规定的投资范围比较窄,都是低风险资产,远比现行慈善组织相关规范中的投资范围要窄,与慈善信托灵活性的特点相悖。对有些委托人来说,选择慈善信托除了看中它的隔离性、灵活性以外,很大程度上与它的投资有关。在投资方面,原来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可能存在能力上的差距,但部分慈善组织投资能力还不错,起码有竞争的可能,现在从该条文上看这部分空间应该是被限制了。

张媛认为,此条是建立在对慈善组织缺乏理财能力的预设之上。但首先,这一条款未能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人为设限,剥夺了委托人在财产运用上与慈善组织另有约定的权利;其次,即便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各有优势,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取长补短,而不是一刀切,设置背离《慈善法》的限制性条件。

“慈善信托公开募集财产”未被列入

从信托公司角度来看,也有一点遗憾。“慈善信托能否以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信托或者信托设立后公开募集财产”,这在此前是业界争论特别多的话题,但《办法》中并未涉及。

《慈善法》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募款。但一方认为成立之前不是在做募捐,而是在为信托做财产募集。黎颖露表示,这样做虽然法律关系不是捐赠,但这些资金实际用于慈善用途,并且是以慈善之名向不特定公众募集的。“这是业界尤其是信托公司对《办法》比较期待的一个点,但在最终出台的文件中没有出现相关规定。从立法过程来看,公开募集应该是不被允许的,但是由于文件没有明确禁止,后续实施过程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