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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如何实现税收

2017-09-1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模式一
 

模式二


税收优惠是慈善信托操作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是否可以开出可抵税的捐赠票据,要做怎样的交易结构设计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都是慈善信托业务开展中遇到的最常见的问题。

《慈善法》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首先,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中有如下明确文字,“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这即表示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备案是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对于以部分信托财产用于公益目的的混合型公益信托,以及虽然全部信托财产用于公益目的,但未按照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准公益信托”,均不能享受优惠。

实践中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诉求

《慈善法》出台后,尚未有明确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实践中慈善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及慈善信托本身的税收优惠诉求主要包括:

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金设立慈善信托,应当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比照《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应纳税额以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以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比照慈善捐赠,个人以资金设立慈善信托应当可以抵税。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也应当以历史成本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以土地、房产、无形资产、货物设立慈善信托,不视同销售,以成本确定捐赠额。

印花税:财产所有人设立慈善信托,所立的书据可免交印花税。

契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设立慈善信托,不征收契税。

此外,在后续运营环节,比照慈善捐赠,慈善信托还涉及车辆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问题。

目前所能实现的税收优惠及方式

当前,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设计,可以为慈善信托委托人实现所得税税前抵扣税收优惠。具体操作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为委托人开出捐赠票据,因此需要与具有开票资格的基金会合作,主要有两种合作模式。不同模式中,慈善基金会扮演的角色不同,对信托公司也有不同要求。

(一)基金会做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

在这种模式下,财产所有人先将财产捐赠给慈善基金会,并由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就捐赠财产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基金会的意愿使用信托财产。信托公司的加入增加了慈善资金运用的监督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透明度和专业水平。基金会在财产所有人向其捐赠的同时开出捐赠发票,解决捐赠者的纳税抵扣问题。

这种模式有两个注意事项:

一是慈善财产进入信托账户后,不能再回流至作为委托人的慈善基金会的账户中去。信托公司需要直接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果受益人数量很多,单笔分配金额低,分配频率又较高,则需要信托公司有一定的系统提供支持。

二是慈善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是否属于公益支出存在争议。如设立环节不认定为慈善支出,则慈善信托中的信托财产运用也仍需遵守基金会相关规定,如遵守每年70%的支出比例下限,如此慈善信托的灵活性将大打折扣。

(二)基金会作为项目执行人开具捐赠发票

在这种模式下,捐赠者作为委托人直接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并聘任委托人同意的基金会作为慈善项目执行人。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通过该基金会,由其定向用于慈善项目使受益人受益,并由其直接向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

这种操作模式下,信托财产通过慈善基金会定向用于慈善项目,对信托公司来说是一种比较省力的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慈善信托的资金经过基金会,但是基金会不是慈善信托的受益人。

尽管上述两种方法可以技术性地解决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问题,但这都是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缺失情况下的权宜之计。未来,信托界、慈善界在加强慈善信托税收问题研究的同时,更要积极拓展慈善信托业务实践,扩大慈善信托在慈善事业中的影响力,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丰富详实的慈善信托案例和统计资料,推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早日出台。

(来源:国投泰康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