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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杨六斤”们与检校制度

2014-08-0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闫冰


 宋杨怀忠的墓志上表明,因其功勋显著,被封为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工部尚书。

宋神宗开始实行检校放贷的恤孤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图为宋神宗画像。

前不久,孤儿杨六斤获得百万善款捐赠的事件引起了极大关注,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个未成年人如何使用这笔巨额财产?谁有权帮助杨六斤规划这笔捐赠的使用?杨六斤未来的生活会不会因为这笔钱而产生转折?历史学家吴钩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假如杨六斤生活在宋代,其实有一种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检校’是实行于宋代的一项孤儿财产保护制度,类似于现代社会的监护人加财产信托的制度。”吴钩说。

北宋前期:检校用于遗孤

其实官府检校遗孤财产的做法,汉、唐已有,“检校”之意是指查核、清点,中国古代各个时期,官府派遣官员处理各类须经查验、核实的事务时,就为“检校”,到了两宋时期,这种制度开始应用于儿童保护,各地官府检校遗孤财产的记载大量出现。

不管是官员还是平民的遗孤,不管是在都城还是在地方,宋代官府都有对遗孤财产进行检校的职责。此时的检校这一职责已比汉唐时期的内容更为明确细致:凡涉及到清查遗孤财产的“检校”,是指官府为亡故公民(包括官员和有财产的平民)的未成年子女即遗孤儿女,查核、籍记、保管财产,并逐时从保管的财产中定量向遗孤儿女发放生活费的行为。待遗孤儿女长大成人,官府将保管的财产给还,检校行为即告终结。

例如,宋代最早的官府处理民间遗孤财产的记载是在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五月,对于民间一些母亲去世、由父亲和继母来抚养孩子的案例,明确规定:如果父亲死了,在继母改嫁之前,家中的财产应该全部归由父系子孙。如子孙年幼,官府要为这些孩子检校财产、负责保管,待其成人后给还。违反法令者,要受到刑法制裁。也就是说,继母不得动用和带走父亲留给孩子的财产。

开封府是北宋都城所在地,聚集着大批官员、士兵、行商、市井人户,人烟稠密,遗孤丧亲之事常有发生。因此,在这里建立专门的保管遗孤财产的检校库成为宋政府恤孤事业的重要任务。

宋神宗:检校放贷的恤孤制度形成

宋仁宗时期在开封府专门设立了保管与发放遗孤财产的检校库,除了保管遗孤财产,也开始保管民间法律纠纷之财、盗贼赃物、户绝财产、无主货物、人户存入等各类财产,这也标志着官府对遗孤群体的关爱与体恤开始进入制度化的发展时期。

“不过,这样的检校制度还存在另一个问题:检校库每个月都要定期给托管财产的孤儿发放生活费用,一个月一个月发下来,检校库代管的财产便会越来越少,如果孤儿的财产本来就不多,最后难免要坐吃山空。怎么办?”吴钩说。

于是,宋神宗年间,朝廷采纳了开封检校库的建议,允许设于各地的检校库将他们托管的财产作为本金,投资于抵押贷款,从而将原来沉淀在仓库里的资产盘活起来。先是规定1000缗(缗指古代穿铜钱用的绳子)以下的遗孤资产,允许民众入抵当请借,贷者必须押入抵当物才可借钱,岁输息二分。官府以贷者还本付息之息钱补贴遗孤儿童日常生活开支。长此以往,可有效解决遗孤财产不够支赡的问题。

吴钩说:“放贷所得的利息,则用来支付遗孤的生活费。这样,孤儿成年后,还能够从检校库领回属于他们的本金。这时候的检校库,已经相当接近于今日的信托投资基金了。”

检校库开展放贷业务后,开封府所在的中央各部门看到此法获利,于是陆续将本部门的经费存入检校库委托放贷生息。由于贷放本钱增加,用途又与遗孤财产有别,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就成为当务之急,于是就衍生出“抵当所”这一机构。可以说,遗孤财产的放贷收息业务已在宋代资金融通的经济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宋神宗元丰年间,遗孤财产放贷条例被加以修改,形成元丰令。改动主要在于,按季度给孩子亲戚或其他抚养人抚养费,将原来的不足1000缗的财产可放贷的规定提高为5000缗以下,并明确提出年收息额为本钱的20%。这样不仅大大拓宽了对外放贷的遗孤财产额的限制,使拥有5000缗以下财产的遗孤都可获得有保障的生活资金,而且促进了库存资金的利用和流动。

宋哲宗元符年间(1098年-1100年)和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在元丰令的基础上又陆续进行了两次修订,内容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第一,允许估卖不便保留的遗孤财产,估卖物品时必须有本职之外的其他无牵连的官员覆验,以防主管官员疏忽渎职;第二,为保障遗孤财产不被耗失,借贷遗孤财产者必须有物力户为其作保,每年借贷的利息要于岁末以前交足;第三,管理检校与放贷业务的公人可以适量获取食钱,此举须纳入各路提举常平司严切把关监控之下。

南宋:由中央向地方转移

南宋以后,临安府是否仿照开封府设置检校库,目前没有查到相关记载。但是,临安府仍应保有检校本府遗孤财产与放贷的业务。由于临安府设有常平库,官府检校的遗孤财产也有可能保管在常平库中,各地官府检校遗孤财产并代为保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较多此类记载:

“李介翁死而无子,仅有一女,曰良子,乃其婢郑三娘之所生也。官司昨与之立嗣,又与之检校,指拨良子应分之物产,令阿郑抚养之,以待其嫁,其钱、会、银器等,则官为寄留之,所以为抚孤幼计者悉矣。”

南宋时期,地方州县长期执行了对遗孤财产的检校业务。有的用遗孤钱财购买农田,以其收入充养育之费;有的将田产契约封寄县库,待其长大给还;有的见孺子可教,送入府学加以培养,官府为之管理产业。这些事例,都是南宋官员断案的记载。另外也有描述,当时宗亲族人侵吞遗孤财产的现象较为常见,故官府检校遗孤财产,不仅具有保护遗孤群体权益的作用,亦对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无法避免的贪腐欠债滋生

“宋朝政府之所以要设立检校制度,自然是为了防范孤儿的财产被抚养他们的族人、亲戚借故侵占。但政府机构也有可能会侵占孤儿的财产。”吴钩说,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宋政府曾试图订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检校制度:

首先,宋朝的检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凡符合检校条件者(亲人故去、只留下孤儿与财产),均须报官检校;但如果不符合检校条件而政府强加检校的,许人控告。其次,检校库如果挪用托管的财物,官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再次,如果检校库托管的财物出现损坏或遗失,政府必须给予赔偿等等。

可以说,宋神宗之后的宋代君主们,对于检校信托制度所营造出的自我造血、抚恤遗孤过于理想化,遗孤财产借贷法虽屡经修订,却没有对舞弊的主体加以惩戒,渐渐产生了贪腐、欠债的大窟窿,也最终断送了这一制度的前景。

遗孤财产借贷中形成的恶意借贷的主体是形势户的借贷,其手段是虚指抵当或高估抵当物的价值,一旦请领到本钱,不仅亏欠利息,甚至亏欠本钱。官府催债时,常面临借贷者或远地做官,或迁移他处,或销声匿迹,或赖账不还等各种问题。由于形势户是地方豪强,称霸乡里,官府对之无可奈何,致使遗孤长大,拿不到自己的财产而饥寒失所。政和元年四月特意修改法令,增加“须有物力户为保”,及“限岁钱”数足等条款,但是没有针对形势户制定惩戒条令。

另外,由于保管和贷放大量的钱物,负责检校遗孤财产的官员官职操守是否廉洁,就成为官府恤孤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北宋官至宰相的韩忠彦、曾布等人在其仕途早期都曾担任过开封府检校库监当官,这种经历对他们从政经验的积累和仕途的进取无疑是有裨益的。然而,宋代监当官吏借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检校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南宋以后,此类现象日益严重。这一点,在南宋各朝皇帝敕文和臣僚奏文中均有反映。

但总体上看,宋朝政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和放贷业务是积累恤孤慈幼事业经费的有益探索,也是适应宋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论宋政府对遗孤财产的检校与放贷》)

公益时报记者 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