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高文兴
(四)捐给谁:政府逐渐退出捐赠市场
慈善捐赠一向被视作民间行为,但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却是主要的善款接收方,这样的现象以2013年的芦山地震为标志得到显著的扭转。
芦山地震发生后,公益界迅即开展救灾和劝募活动,民政部予以积极回应,发《公告》要求:“个人、单位有向灾区捐赠意愿的,提倡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这是救灾劝募从行政干预机制转变为社会选择机制、政府主动退出募捐市场的转折点。这意味着全国3000多家公募和私募基金会的救灾募捐都不再受限制。
行政干预退,社会热情涨,公众救灾捐款第一次可以完全自主选择受捐机构。
政府部门能否彻底退出公益募捐市场,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决心和行动,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公益慈善组织的行动和努力,更取决于以企业、公众为代表的捐赠人的选择和行动,三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促进。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2013中国捐赠百杰榜》也发现,2013年各级人民政府接受的个人大额捐赠不超过7亿元,占比低于6%。而在147亿元的个人大额捐赠总额中,各类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总额超过110亿元,占到了总数的75%。
最近两年来,包括基金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募集和吸纳慈善捐款的主力军。
(五)捐赠保障:完善捐赠激励的制度化
2013年,中国慈善政策迎来了实质性的突破,除慈善税收激励外,慈善组织注册、慈善组织定位以及慈善立法等关键性问题也都有了明确的方向。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勾勒了现代慈善发展所需要的政策法律环境。
首先,企业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额度获得了实质性的提升。2013年2月,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第21条规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之中,对慈善税收减免的结转问题予以明确。
除了税前资格额度的提升以外,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结合其撰稿原则,决议提到的内容必须是可操作和可落实的,这将直接解决目前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某种程度上还不如商业企业的窘境。具体来说,意味着税收减免体系的完善,股权捐赠将获得免税,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获取也将更加便利。
(六)捐后问责:捐赠市场公信力缓慢建立
在2013年的慈展会上,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连续第五年发布了《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慈善组织的平均透明指数达到了43.11,尽管仍然徘徊在及格范围之外,但与2012年度平均33分的情况相比,还是取得了33.1%的增幅。
可以看到,目前公益行业内可用于参考执行的信息公开标准已经日益科学化和全面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类别、内容、程度得到了不断细化,让不同类型的组织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时都已实现了有据可依。
但在《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所作的公众满意度调查中,仅有20%的公众对公益组织在2013年的信息披露工作感到满意。可见,公益组织的公信力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这一问题的产生,首先缘于慈善事业基本法的缺失。尽管从现存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与《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均对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专门要求,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违规行为“责令改正”。但在现实中,未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的基金会很少因此而受到处罚。
这种情况的发生,归根结底源于现行单项管理条例的位阶较低,且内容也不完善,无法对基金会的行为形成约束。
2013年10月,《慈善事业法》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这一信号被视作中国慈善立法驶上快车道的信号。一旦该法立法完成,慈善管理体制与募捐规范得到明确,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管理将立即得到加强。
而另一方面,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工作,认识到慈善机构的透明应以法律为界,保持在合理边界内而不至影响正常工作,是整个公益界都应重视的问题。
(高文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