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报记者 皮磊 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官网了解到,为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辽宁省民政厅日前印发《辽宁省社会组织注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5章26条。 其中第一章明确了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依据、范围、基本原则、相关部门职责、终止情形等事项。其中提到,社会组织有下列终止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第二,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第三,社会组织决定自行解散的;第四,因社会组织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第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明确了社会组织一般注销程序,依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剩余财产处置、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注销银行账户的程序规定。 其中提到,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成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章简易注销程序,明确了适用简易注销、不适用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终止三种情形,并规范了简易注销公告拟注销事宜、出具书面承诺书、开展清算工作、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处置剩余财产、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程序规定。 其中提到,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法定人数,无法做出注销决议的;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难以完成注销登记的,可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第二,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的;第三,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第四,剩余财产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第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第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