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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印发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
湖北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三类救助对象及多元化救助措施
北京市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慈善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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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5年01月2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湖南省民政厅印发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

■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湖南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

  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社区慈善基金的性质、设立方式、管理、整改和终止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指引》共四章二十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指引》指出,推进社区慈善基金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是促进慈善资源下沉社区并充分发掘社区慈善资源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村(居)民就近就便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路径,是践行慈善惠民生、暖民心,助力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和村(居)民急难愁盼问题,实现处处有善、时时可善、人人慈善、共享慈善的重要渠道。

   其中明确,社区慈善基金运行以社区为阵地,发动社区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充分运用慈善资源,弘扬慈善文化,规范社区慈善活动,推动社区慈善在困难帮扶、儿童关爱、养老服务、应急救援、社区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助力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

   关于社区慈善基金会的设立,《指引》提到,社区慈善基金一般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发起,也可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倡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或社区与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事项。

   此外,《指引》规定,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以“慈善组织全称+XX乡镇(街道)慈善基金”或“慈善组织全称+XX社区慈善基金”进行命名。特殊情况需冠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在“慈善基金”前进行冠名。社区慈善基金使用时要带有慈善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

   在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上,《指引》规定,社区慈善基金应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可由主要捐赠人、慈善组织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或基层民政服务站工作人员、社区两委、辖区企业代表和居民骨干等组成,人数不少于五人且为单数,不得领取报酬。

   此外,其中也明确提出,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设立至少一名监督员,监督员从管委会成员以外,有影响力、服务能力的居民代表、村(居)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代表中产生,并在社区进行公示。监督员列席管委会会议,监督管委会和社区慈善基金运行情况,发表监督意见并记录在册,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设立本基金的慈善组织。

   关于基金募捐问题,《指引》明确提出,社区慈善基金不得独立开展慈善募捐,必须依托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此外,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要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社区慈善基金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和列支管理成本,专款专用。在慈善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款物,科学控制项目执行费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不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指引》要求,社区慈善基金资助的公益慈善项目,应定期通过社区“公益空间”信息公开栏、网络平台和媒体渠道进行公开公示,慈善组织应按照《慈善法》要求,做好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