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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庆 日前,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基础上增加了“特别保护”。其中提到,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以及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应当履行学校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制订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方面,《条例》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审慎适度,不得非法使用、加工和传输。《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专业服务。 在社会保护方面,《条例》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在网络保护方面,《条例》提到,学校和有关方面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引导未成年学生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中融入儿童友好理念,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有关专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特别保护”章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未成年人康复创造条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未成年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