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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明确,对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以及公共信用评价等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据介绍,《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主导,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采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的方式,科学评价社会组织信用状况,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与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相对应的管理或服务措施的过程。 根据该《办法》,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可分为事前信用监管、事中信用监管和事后信用监管。 在“事前信用监管”部分,《办法》提出,社会组织可以主动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并将书面承诺、履约践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纳入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备案、换届、年检年报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时,可以开展诚信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在“事中信用监管”部分,《办法》提出,登记管理机关依托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布公示制度。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及时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归集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办法》提到,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进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A的社会组织,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B的社会组织,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的社会组织,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D的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事后信用监管”部分除明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措施外,还提出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应用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受理社会组织贷款、担保、租赁等信用服务申请时,应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核查等信用修复服务。 在保障措施方面,《办法》提出,各部门应主动归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为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协同推进。 各部门应做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指导工作,激发社会组织诚实守信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作用,及时阐释解读社会组织相关信用政策,强化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