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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庆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社区公益基金管理,促进社区慈善有序发展,湖北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湖北省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社区公益基金的名称、设立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拨付程序、基金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社区公益基金由所依托慈善组织进行管理、专项核算,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使用带有慈善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乡镇(街道)设立的社区公益基金规范名称为“慈善组织全称××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公益基金”;村(社区)设立的社区公益基金规范名称为“慈善组织全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基金”。 《办法》规定,社区公益基金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自愿发起,由所依托慈善组织进行管理、专项核算。发起人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范式协议,明确社区公益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范围和方式、双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办法》明确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的原始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资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筹集的资金;慈善组织激励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中,重点要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人,以及在外工作、就业人员等向社区公益基金进行捐赠,并鼓励慈善组织对社区公益基金进行配捐激励。 《办法》明确,社区公益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为辖区内的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和帮扶服务;资助有利于提升社区治理、邻里关系、生活环境的公益服务项目;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助村(社区)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资助村(社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促进村(社区)发展的公共事业。 《办法》明确,社区公益基金中未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一般按以下程序拨付使用: 乡镇(街道)、村(社区)或项目实施方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拟实施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和实施计划;基金管委会审议拟实施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计划;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规定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承接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审议通过的基金资助项目向慈善组织提交基金拨付申请,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使用计划)、购买服务协议等附件;慈善组织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区公益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慈善组织及时拨付资金到实施单位或商品销售单位。 社区基金中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和以具体公益项目名义公开募捐的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使用: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规定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承接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捐赠资金指定用途向慈善组织提交基金拨付申请,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使用计划)、购买服务协议等附件;慈善组织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区公益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慈善组织及时拨付资金。 《办法》要求社区公益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社区公益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对外开展公开募捐、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下设社区公益基金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