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映宇
香港电影及电视制片人、娱乐大亨、慈善家邵逸夫一生致力于慈善事业,历年捐赠慈善事业规模超过100多亿港元,其中向大陆捐赠近50亿港元。邵逸夫创立了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和邵逸夫奖基金会有限公司三个机构来管理家族财富,从事慈善事业。邵氏基金是最常见的捐赠主体,邵氏奖基金则被称为东方诺贝尔奖,而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则是邵氏家族主要财产的最终持有者,该信托基金的委托人为邵逸夫本人,受托人为注册于避税天堂百慕大群岛的邵氏公司,受益人则是根据信托合约挑选的任何人或慈善组织,邵逸夫的四个子女和妻子也很有可能是受益人。
无独有偶,大陆的牛根生家族也走了一条与邵逸夫家族相同的路,在境外成立公益信托。牛根生于2005年承诺捐赠全部蒙牛股份,并分别通过境内和境外两种通道予以实现。其中境内主要是每年以25%的股权比例捐赠给老牛基金会,该项捐赠已于2010年7月捐赠完毕;境外的股权捐赠则主要是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来完成。该公益信托于2010年12月28日宣布设立,主要是通过瑞士信贷信托公司下设的Hengxin信托来完成。该项信托的受益方包括老牛基金会在内的诸多慈善组织,同时还包括牛根生及其家人等非慈善受益方。
纵观两个家族在境外的慈善公益信托,其共性主要有四:一是以慈善公益为主要宗旨;二是都涉及家人的生活保障;三是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四是都享受税收减免。从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的角度来说,家族基金会在家族财富管理的自主性、私密性要求方面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因此由家族基金会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容易被家族成员首先考虑和选用,但在国内是否可行,似乎还没有先例可参考。
在法律层面,作为慈善机构的家族基金会的确可以担任本家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通过信托合同来履行家族委托人的委托要求。相比于邵氏和牛氏的境外慈善公益信托,国内的家族基金会作为家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执行优势:一是执行效率高。因为家族委托人的财产管理决策很多时候都是通过家族基金会来讨论做出的,之后再由家族基金会作为受托人来执行,家族意图能够更好地贯彻,自主执行的效率也较高;二是保密程度好。尽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财务要求公开透明,但在涉及家族事务时还是存在一定的私密性,作为受托人的家族基金会相比信托公司能够很好地实现保密要求;三是捐赠支出灵活。作为受托人的家族基金会对慈善信托财产具有不完全意义的所有权,即慈善信托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家族基金会的捐赠财产和收入,因此也不按照《慈善法》有关慈善组织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来执行,也没有年度支出比例的硬性要求,其捐赠支出主要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主,相对比较灵活,这可作为家族基金会资金来源的有益补充。
除慈善信托外,基金会自有通用的受托代理资产的功能,也是非常适合家族基金会开展财富管理的另一个工具,且更符合家族基金会的财富管理特色,可以弥补家族基金会以及慈善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方面的缺陷,实现家族财富的有效自我管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资产负债表的说明中,有一个受托代理资产的项目,该项目主要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该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这部分资产主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使用,基金会没有自主决定使用的权利,因此该部分资产不属于捐赠收入,也不享受慈善捐赠应有的免税政策,财产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或者是即将转移给的第三方,而不属于基金会所有。但是该部分资产可以像家族信托、家族保险等工具一样,不受利害关系人禁止性条款的约束,不受时间限制的约束,也不涉及再次缴纳相关税收的问题,基金会可以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以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和使用这部分受托代理资产。
慈善信托和受托代理资产这两个家族基金会的财富管理工具,必将成为未来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可供选择的两个重要工具,二者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弥补当前家族基金会在财富管理方面运用单一工具所存在的法律缺陷,从而有助于推动家族基金会在家族财富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不可否认,当前家族基金会运用这些工具的实践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但未来的发展仍然值得期待。
公益慈善人士
张映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