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本报记者 王勇
经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民政部正式印发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以下简称《分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6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根据《分工》和《要点》安排,2016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推动完成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推动完善教育关爱措施、改善贫困家庭环境、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完善司法保护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协调推进源头治理、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查、推动完善法律政策、加强关爱保护能力建设、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落实工作保障措施等共计12个大项、49个小项的具体工作任务,切实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27部门分工负责孵化社会组织参与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不同于传统的政府职能工作,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的内容多种多样,涉及不同部门和各类群团组织,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一个立体化的组织协调机制,推动各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协作,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合力。
民政部负责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及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12个大项、49个小项具体工作
按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和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2016年的工作要点共12大项,49个小项。重点包括:
第一,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开发全国统一、各级共同使用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
第二,推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措施。制定关于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意见,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条件。制定关于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重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控辍保学工作。
第三,推动改善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环境。将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实施精准帮扶,在劳动力转移就业、资产收益扶贫等项目中给予倾斜,为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落实帮扶责任人。指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网络扶贫活动范围。
第四,多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推动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入发展。
开展“七彩假期”“积分圆梦”“为了明天”“手拉手”“共青团联系服务农村青年月”“缤纷夏日·快乐童年”“春暖童心”“流动少年宫”“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爱心妈妈”“结对帮扶”“邻里互助”“五老助成长”“春苗营养计划”和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等公益活动或公益项目,建设儿童之家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加强亲情关爱。
在部分地区启动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项目试点,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营养、心理健康、安全保护等知识的宣传。
第五,推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措施。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公益诉讼,积极推进建议、督促、支持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定期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
第六,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工作。制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宣传片,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在儿童节前后进行集中宣传和推广。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宣传活动,报道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先进典型,宣传农村留守儿童相关的公益项目,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协调指导移动端设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专题专栏。引导推动相关社会组织开设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及时发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
第七,协调推进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源头治理工作。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
第八,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查。适时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督查,重点检查领导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具体实施方案、摸底排查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务院。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作为《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期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九,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配合提法律案单位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推动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推动制定《儿童福利条例》、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虐待等涉儿童权益犯罪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疑难问题,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推动出台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能力建设。推动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标准化委员会。编制民政行业标准《保护受侵害未成年人工作指引》。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学校教育关爱工作经验交流,跟踪指导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观测联系点工作。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培训,推动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升强制报告意识,提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能力。
组织开展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为主题的第二届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
第十一,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召开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推进会,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研究制定关于全面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委托第三方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评估工作,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手册,推动高校开设未成年人保护专业课程。推动成立国际儿童保护组织,推进我国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在国际儿童保护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推动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研究编制并实施“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县(市、区)级儿童福利设施、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加大对薄弱环节和贫困地区投入力度。
指导各级财税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