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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部门印发《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残疾人登记社会组织将优先办理注册手续

2018-01-3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皮磊

刚刚建立的莆田市残疾人互联网就业创业孵化中心,数十名残疾员工正在熟练操作电脑,通过互联网与全国各地客户交流、洽谈相关业务

1月24日中国残联发布消息,日前已联合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印发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意见》明确了20多项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脱贫解困的扶持政策,我国8500多万残疾人收到政策大“红包”。

《意见》明确,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意见》提出了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等多个方面的扶持政策。

在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方面,《意见》要求,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在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方面,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在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方面,《意见》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鼓励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2018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至少建有一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 本报记者 皮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