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1月17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民政部共同印发的《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协会商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资产范围与管理原则
2015年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提出的脱钩任务和措施包括:一是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二是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三是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四是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五是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其中资产财务分离方面,《方案》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正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商会健康发展,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协会商会资产是指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协会商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协会商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等;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协会商会资产信息披露渠道,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协会商会资产监管工作。
应建立党组织参与重要事项决策
《暂行办法》指出,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制度方面,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在章程中明确经费来源、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以及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规定等。
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节约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报告、资产评估等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办法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机制方面,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协会商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协会商会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投资方面,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协会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对外股权投资收益统筹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协会商会所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协会商会及其所办企业对展会主办权、体育赛事商务运营及转播权等各类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应当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受让方或委托管理方。已签订合作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公开选择合作方。
协会商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协会商会及会员利益。协会商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协会商会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并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按照《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协会商会发生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信息公开方面,协会商会应当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全面反映各类资产总量、结构、增减变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负债等信息。
资产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终止清算方面,协会商会终止时,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会商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协会商会终止时,应当执行《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资产单独登记核算
对于国有资产,《暂行办法》强调,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
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商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
使用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仍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
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中关于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商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
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为保证将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暂行办法》规定了多项监督管理措施。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协会商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资产重要事项、违规对外投资和进行资产收益分配等问题开展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依法依规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调整信用记录、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等惩戒措施。
协会商会应当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协会商会网站、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商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