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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发生七大变化

2016-08-0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

与1998年通过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发生了显著变化,体现在四类社团直接登记、免去筹备审批阶段、要求设立党组织、世界及国字头社团名称需审批、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列入异常名录、民政部门拥有更多执法手段等七方面。

发起人:

需有代表性、负更多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需有10个以上发起人,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需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并应当成为该社会团体的会员。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该社会团体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直接登记:

无主管登记、无筹备登记

《征求意见稿》贯彻了直接登记的原则,四类社会团体可以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而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

这四类社团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除了取消这四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所有社团登记的筹备审批环节。

原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要先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筹备。批准筹备后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再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这一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可以由发起人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名称:世界、国字头需批准

对于一家社团来说,无论如何都离不开一个合适的名称。为了一个合适的名称,很多机构会绞尽脑汁。需要注意的是,社团名称并不是你想取就能取的。

原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国际”、“世界”两个需要批准的字样。

同时,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

这一规定,和民政部今年以来“山寨社团”活动乱象的整治是一脉相承的。

据民政部新闻发言人李保俊介绍,针对“山寨社团”钻法律空子,打着“中华”、“中国”、“世界”等旗号肆意敛财的乱象,民政部开展了对“山寨社团”的专项整治工作,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设立“曝光台”。

截至目前,共曝光10批1085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这其中冠名中国的就有793家,冠名国际的有169家。

组织机构:设立党组织

社会团体内部应该怎样管理,《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专章规定,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对于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

此外,还要求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为保证这一点,社会团体登记时提交的章程里也必须包含党建要求。

财产管理:

从事营利性活动将被处罚

对于社会团体的财产,《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坚持公益、非营利原则。

首先,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其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再次,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或者用于公益目的。

信息公开:

实施异常名录管理

为了回应公众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增设第六章“信息公开”,明确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不履行相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将被列入异常名录。

《征求意见稿》强调,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社会团体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民政部门:拥有相关执法权

作为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负有监督管理职能,与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民政部门拥有的执法手段。

对社会团体涉嫌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1.约谈社会团体负责人;

2.进入社会团体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5.查封或者扣押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6.对社会团体实施财务审计,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