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外公布。与此同时,2008年、2010年、2015年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的三个规定(以下简称“旧规”)给废止。
今后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取决于这一新的《公告》。如果社会组织还按照过去的规定操作,将有可能无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那么此次发布的《公告》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公益时报》记者对此进行了对比。以下十点值得关注:
1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范围被进一步明确。
《公告》: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说明:旧规中没有“公益性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用的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而且“公益性社会团体”被限定在基金会、社会团体的范围内,民非(社会服务机构)则被排除在外。
《公告》的规定不仅明确使用了不易被混淆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还给出了范围——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基金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民非)都有机会申请了。
2 取消了对年检结论方面的要求。
《公告》:
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说明:旧规要求,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在申请前年检合格。
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后,社会组织中是慈善组织的不再进行年检,而是实行年报制。
基于《慈善法》作为上位法的要求,《公告》取消了关于年检合格的相关要求。
3 关于年度公益支出及管理费的比例有了新要求。
《公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说明:旧规对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是按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分开规定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对于社会团体,旧规的规定是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的比例,则是按照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分类规定的。
依据《慈善法》,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则根据上年末净资产的规模分为四个档次。
很明显,同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制定的《公告》并没有完全采纳《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上述规定。
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公告》并没有进行区分,而是统一规定为年度公益支出不低于70%,管理费占比不高于10%。
这一要求和旧规对公募基金会的要求并没有什么变化,对社会团体的要求则提高了。
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公告》既没有分类规定,也没有采用依据净资产的规模分为档次的做法。而是统一规定为年度公益支出不低于8%,管理费占比不高于12%。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即使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也不一定能够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此,对比旧规,按照《公告》关于年度公益支出及管理费比例的要求,能够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预计不会出现大规模增长。
4 员工工资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两倍的要求依然存在。
《公告》: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说明:要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首先必须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那么,如何才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呢?
2018年出台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满足8个条件。其中第七条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具体来说,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要求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必须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这就要求社会组织不得突破两倍社平工资的要求。
5 放宽了行政处罚方面的要求。
《公告》:
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说明:旧规要求“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公告》的规定很显然是放宽了。
首先,年份由前3年内缩短为前两年度。其次,行政处罚的范围被进一步明确为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不是所有部门的行政处罚,且警告被排除在外。
但在具体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2018年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旧规中的行政处罚是指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这一规定和《公告》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那么以谁为准呢?旧规被废止,但2018年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并没有被明确废止。
6 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更容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说明:按照《公告》的规定,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至需要符合: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3、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也就是说没有年报提交、年度公益支出、管理费、3A及以上评级的要求。所以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一定不能错过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7 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达到三类十二种。
《公告》: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说明:旧规规定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只有六种(五种加补充一种),且只分为取消后1年和3年不得重新申请两种分类。
《公告》则分为取消后可申请、取消后三年不可申请、取消后不得重新申请三类,其取消资格的情形达到了12种。
其中比较值得关注,且社会组织容易触碰的包括:年报、年度公益支出比例、管理费用比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登记评估、捐赠等方面。
另外还要强调的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有时间限制的,《公告》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8 社会组织(不仅是基金会)注册资金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了。
《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说明:旧规只规定了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的规定则将范围从基金会扩展到整个公益性社会组织,这对基金会之外的社会组织无疑是一个福音。
9 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更容易查询了。
《公告》:
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说明:旧规规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公告。
但长期以来,这种公告对于公众来说并不容易查询。《公告》的新规定,第一,强调了“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第二,明确了发布渠道是“官方网站”;第三,特别说明了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且查询的不仅是名单,还有有效期。
这些规定无疑会提高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信息公开水平。
10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公告》: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说明:考虑到相关部门、社会组织都需要时间适应《公告》出台前后的变化,《公告》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了区分: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