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11月28日,财政部网站对外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以下简称“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以下简称“合格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
社会捐赠收入是指中央高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
配比资金对中央高校申报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合格捐赠收入资金实行配比,对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高校,以及民族、师范等捐赠基础相对薄弱的中央高校申报的单笔1万元(含)以上的合格捐赠收入实行配比。
分配遵循三大原则
《管理办法》规定,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配比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选取客观因素,以分档超额累退配比为主,体现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发展因素、管理因素等,以基础因素为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中央高校本年度合格捐赠收入、分档超额累退比例等;发展因素主要考虑高校所在区域、办学特色、捐赠基础等;管理因素主要考虑申报质量、核查结果、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等。根据中央高校捐赠收入发展情况和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二)正向激励,适当倾斜。配比资金分配在体现“多受捐多配比”正向激励原则的同时,对困难地区、发展薄弱以及捐赠基础相对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统筹使用,注重绩效。中央高校结合实际对配比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增强高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提高配比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申报评审
《管理办法》明确,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评审确认原则,核定年度预算,组织申报评审,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央高校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按要求汇总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教育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预算下达所属高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开展配比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反馈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审结果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复审。中央高校应当在收到评审或复审结果后规定时间内,对评审和复审结果予以确认。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经中央高校确认的评审结果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强调,配比资金由中央高校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生资助,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相关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国家规定的,由中央高校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办法》要求,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定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报主管部门。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核查发现不合格捐赠收入扣减下一年配比资金
财政部、教育部对配比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中央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配比资金等措施。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对中央高校已获得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组织复查。中央高校应当在收到核查或复查结果后规定时间内,对核查或复查结果予以确认。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额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全额扣减,不足扣减的,依次扣减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基本支出财政拨款。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除全额扣减外,在中央高校范围内予以通报;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一年;2000万元(含)以上的,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两年。如发现中央高校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