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距离9月1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已经过去大半个月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已经进入具体执行阶段,但是具体该如何做,这对慈善组织依然是个难题。
慈善组织为什么要公开这么多信息?何为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公开?需要在哪些渠道进行信息公开?需要公开的基本信息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报酬和招待差旅费用等如何公开?
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这两者的信息公开是什么样的关系?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要进行几次信息公开?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公开的意义是什么?如何看待相关信息不予公开的要求?民政部门会如何监管?
9月1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和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开展的“善客沙龙-慈善伙伴计划”邀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为两会会员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等进行了解读。
1、慈善组织为什么要公开这么多信息?
公开透明是基本义务,这已经是慈善组织的共识。但是在公开多少上,大家的认识并不是一致的。认为自己是独立法人,要和其他法人(类似于企业)一样,不希望“过度”公开等想法都是存在的。
对于《公开办法》为什么规定了这么多的公开内容,马昕强调,这是由于慈善组织的财产来源于捐赠,是社会公共财产;慈善组织参与的是公共事务,涉及公众利益;慈善捐赠、慈善活动又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各种优惠便利。
而财产捐赠和慈善活动也只有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才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定。
欲带皇冠,必承其重。公开透明可以说是慈善组织与生俱来的义务,慈善组织必须依靠公开透明来接受全社会监督。
正是因为如此,《慈善法》不仅用专章对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其他章节也有多处涉及信息公开。
2、何为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公开?
《公开办法》规定,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慈善组织需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送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对于很多慈善组织都会发布的受益人获得项目资助的故事,马昕表示:“用讲故事来代替信息公开,这不叫信息公开。”
她强调,信息公开要以获取认可、信任为目的,重在财务与绩效信息。
3、需要在哪些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根据《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四种:
第一,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基本信息等,是主要的渠道。
目前,民政部已经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全国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
据马昕介绍,慈善中国将按照《公开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关模块设置,慈善组织按照模板进行填写即可,这将极大地减轻慈善组织的负担。
第二,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针对的是公开募捐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要在显著位置,目前作为募捐活动的载体之一,不少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第三,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针对的是互联网公开募捐,目前民政部已经指定了20家平台。
第四,直接告知,针对的是利益相关人(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包括: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4、需要公开的基本信息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共7项,其中有多处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
一是下设机构的存续情况。对此进行认真详细的公开,将有助于公众辨识相关机构真假,“这对慈善组织自己也是一种保护。”马昕强调。
二是重要关联方。这是首次提出这一概念,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组织的重要关联方与企业的并不完全一致,这一点需要财务人员格外关注。
三是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一方面,必须要,但既可以是三个单独的制度,也可以是一个制度中包含着三种内容;另一方面,很多慈善组织的这些制度是以前制定的,因此有些地方与《公开办法》并不一致,这就需要及时修订。
5、报酬和招待差旅费用等如何公开?
《公开办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这两方面是慈善组织极为关注的。究竟该如何公开呢?
马昕指出,报酬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公开的是报酬而不是工资(在慈善组织领取报酬的可不仅仅是员工);第二,公开的仅仅是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并不包括姓名、职务等其他信息(考虑到隐私问题)。
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公开的是标准,而不是具体花了多少费用;第二,标准是慈善组织自己制定的,并不是就一定要低,只要合法都可以,当然也要考虑一下是否符合公众预期。
6、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这两者的信息公开是什么样的关系?
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是很容易弄混的概念。《公开办法》既对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也对慈善项目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
马昕表示,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是多对多的关系。同一个慈善项目可能会发起多次不同的公开募捐,同一个公开募捐也可能为多个慈善项目募集善款。
慈善组织必须按照《公开办法》的规定对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都进行信息公开。
7、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要进行几次信息公开?
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涉及的公众面广,《公开办法》的规定相应的也比较多,需要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也就相应的比较多。
从横向上看,互联网公开募捐需要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目前是20家)都进行信息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可以依照《公开办法》执行。
从纵向上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公开的内容从会计核算的角度主要是收入、支出、结余。
整体来说,对慈善组织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要求是全过程公开。
8、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公开的意义是什么?
《公开办法》规定,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都必须在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马昕表示,关联交易本身不是问题,有些时候关联交易也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要公开,形成社会监督的基础,以避免发生问题。
9、如何看待相关信息不予公开的要求?
《公开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对于这一规定,马昕表示,慈善组织在执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去界定,不能滥用。例如什么是国家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都是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
10、民政部门会如何监管?
在信息公开的监管方面,《公开办法》规定社会公众可以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信用惩戒。
马昕强调,慈善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收到投诉举报,有相应的事实,民政部门一定会依法进行处罚。
《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