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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组织全面介入环保工作

2018-01-0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皮磊

深圳红树林生态公园,由政府委托基金会管理,实现了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的共赢

■ 本报记者 皮磊

2017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到,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视程度,不管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对环保事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个过程中,环保社会组织组织在专业性、持续性、动员能力、执行能力等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得到社会以及政府的认可。环保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7年3月,民政部网站公布了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

《意见》还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落实综合监管,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政策措施,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2017年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时任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表示,要引导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健康有序地参加环保工作,支持公益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活动,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合力。事实上,除了开展一些环保宣传活动,环保公益组织还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深入参与到环保事业中,让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一点也得到了相关法律的明确保障。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近两年来,由环保公益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全社会范围内引发了极大的反响,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污染企业或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此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这意味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当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对经过诉前程序,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为“国家队”的各级检察机关都将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两者的结合为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政策支持、制度保障,未来将会有更多环保公益组织出现,现有环保公益组织也会更加专业和强大。各类公益组织将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发挥作用,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

案例1

天价诉讼费引发各界强烈关注

2017年1月25日上午,被媒体称为“常州毒地”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两个环保组织败诉,两组织须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天价诉讼费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如此高的诉讼成本,明显超出了环保公益组织的承受能力,也会打击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据了解,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成本要远高于一起普通诉讼,而案件受理费仅仅是成本中的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成本由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两大部分构成,前者除包括案件受理费外,还有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部分构成。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往往庭辩双方争执的最多的就是鉴定问题,其鉴定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另外,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也远高于传统诉讼。尽管律师费由委托人与律师在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但其最终数额取决于代理该法律事务所耗费的时间、法律事务本身的难易程度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成本支出。业内人士表示,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应该让环保组织来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其提供保障,否则会严重打击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案例2

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一审调解结案

2016年2月3日,宁夏中卫市中院受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分别诉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大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中卫市鑫三元化工有限公司8起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系列案件。

2017年8月28日,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在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经调解,涉案8家污染企业在投入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资金基础上,再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该案的判罚创下了公益诉讼的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