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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3日对慈善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的生命力和公信力所在,草案应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
吴晓灵委员建议,应增加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规定。她说,草案中有关于信息公开的专门一章,也讲到了公开的内容,但究竟是通过纸质报告还是网站或其他方式,没有明确。
马馼委员进一步对公开渠道提出建议,她认为应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开机制,便于查询,即慈善组织应在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同时不影响慈善组织在自己的网站或刊物上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提出,应加强信息公开时间的约束性规定。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他建议参考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对于“及时”等词语作出明确界定。
分组审议时,还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标准是规范慈善组织的重要内容,应该有明确的标准。
对于具体数额,方新委员建议规定一个底线,即慈善组织年度支出要至少占多少、管理成本不得高过多少,至于具体的比例,应由慈善组织依照章程规定。
闫小培委员认为,年度支出和管理标准对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非常重要,建议民政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税务部门要马上制定,若法律颁布后仍没有明确,则会影响慈善组织的积极性。
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已有建议提出,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及管理成本的标准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各类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规模和运作方式差异较大,目前还难以规定统一标准。(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