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历时10个月,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起的国内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9时宣判,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胜诉。
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国内判决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NGO介入环境破坏案件
2008年7月底,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等4人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2014年7月28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三被告判处徒刑。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得以立案。
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
历时10个月终获胜诉
从2015年1月1日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到10月29日判决,期间经历3次庭审,历时10个月终获胜诉。4月2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参与了证据交换,法院于5月15日在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6月5日在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审,10月29日第三次开审并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4名被告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自然之友与福建绿家园是符合《环保法》规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并且承认了自然之友在2010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注册之前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工作也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全额律师费用及办案相关差旅费。诉讼费用被免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准予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免交诉讼费用,这帮助本不宽裕的社会组织减轻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
葛枫是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同时也是该案原告自然之友代理人。在她看来,法院免除民间组织诉讼费用,表明环境公益诉讼正在引起公众关注,该案胜诉也更多表明公众环保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这如果能作为机制固定下来,将在很大程度上鼓励环保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助于提高公益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葛枫说。
葛枫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如果判决生效,被破坏的环境怎样通过这笔赔款来得以恢复生态,这就需要一个执行方,民间组织充分参与到案件执行过程中是很有必要的。”
背后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历时11个月获胜,这期间有一个公益基金在背后为其助力。
自然之友负责人坦言,如果没有这支基金很难说作为一个民间环保组织,他们能“扛”这么长时间。
2015年1月,中国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启动首个民间“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项目。
该基金支持重点领域是对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研、取证等阶段,每个个人案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项目周期不超过6个月。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受款机构的法定代理人和自然之友共同签署协议。日后提交相应的项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
而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正是“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
据了解,2015年1月至今,该基金已支持福建绿家园等四家环保组织提起的1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等领域。诉讼”拦路虎”仍在
与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之前相比,提起公益诉讼令公益组织最为头疼的主体资格问题,如今已经不再迫切,但随之而来的取证问题,倒成了公益组织新的“拦路虎”。
“取证困难,用证据说话,要证明公共利益性,这个挑战还是很大的,环境公益组织自身的专业性和取证成本都是一个问题,即便是你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但取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公益诉讼的有效开展,所以环保公益组织取证能力是继诉讼主体资格后又一个挑战。”葛枫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土壤污染、水污染取证相对容易,大气污染是取证中最难的,这迫切需要环保公益组织在取证能力建设上加强。”葛枫补充道。
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0月,自然之友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获得立案6起,其他5起案件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