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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领域现第一天价判罚

2014-09-2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日前,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6家化工企业污染环境的官司,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泰州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作为原告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今年2月份刚刚成立的。法院当庭判决,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就目前来看,这是环境领域的第一天价民事赔偿。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赔偿1.65亿余元

这是一起普通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但已注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

案发一年半之前,江苏省泰兴市(泰州市下辖的县级市)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过的船舶,偷偷倒入当地河流之中。在一年时间里,共倾倒了两万多吨废酸。

在经过民众举报、媒体曝光、泰兴市环保局蹲点调查之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14年8月,泰兴市法院判决,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处有期徒刑2~5年不等,并处罚金16~41万元。

作为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在庭审中,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河流受到严重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危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定这6家企业共计赔偿1.65亿余元。

1.65亿余元的数额是依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计算得出的。

该意见提出了“虚拟治理成本法”,并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确定一定倍数进行计算。该案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元,根据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系数为4.5倍,属于中间值。最终确定为1.6亿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6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产生的25934.795吨废酸,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于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经评估确定,这些废酸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为1.6亿余元。

经历了10多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当庭判决,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最高赔付纪录

具有标杆意义

作为原告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2014年2月由泰州市环保局成立。目前工作人员由泰州市环保局兼任,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童宁任联合会秘书长。

“专设这样一个组织,就是为以后环境公益诉讼建立顺畅的机制。而且赔偿费将来打到谁的账上,法院、检察院、环保局都不合适。所以我们还计划成立环保基金,赔偿费的使用则由司法机关共同监督。”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说。

“这个太好了,具有很好的示范性。”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这样评价泰州环保联合会的胜诉。

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在多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这么高的赔付额,这是第一起。”马勇介绍,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全国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被拒绝受理,理由都是主体不适合。

在9月10日的庭审中,被告方律师也提出,诉讼主体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于今年2月21日,是一个公益性社会组织。马勇说,虽然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满足不了“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这一条件,但新环保法里规定的内容,明年才开始实施,现在还未生效。

而新《民事诉讼法》将“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扩大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马勇认为,环保法还没有生效,新的民诉法实施了,现在属于过渡期,从这个角度来讲,泰州环保联合会完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因为它属于“有关组织”的一部分。

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认为,此案件具有标杆作用,由公益机构出来诉讼,并且得到支持,法院能够大胆裁决,说明我们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已经落实到司法实践当中了。

“环保执法力度也从来没这么大过。”童宁说,“以前老百姓都认为破坏环境不会被判刑,但这次无论是刑事部分还是民事赔偿,都是史无前例的。”

此前论及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几乎成了众口定调,但此次却是里程碑式破局。“这个案子对将来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有很多指导意义。”泰州市中院副院长生建华说。

尽管涉案企业准备上诉,最后的赔偿金额还未板上钉钉,但业界已开始关心天价赔偿的使用和监管。

而泰州计划,因为受废酸污染的水体已经流走了,所以赔偿款将坚持“本土项目环境修复”的原则,用于受污染区域内的任何环境修复项目。目前,泰兴市环保局已委托相关机构对两条河流及周边区域进行生态调查并拟定后续修复方案。

(王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