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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保规矩之小处大观

2020-06-0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崔子研

有一则逸闻,说是民国著名书法家于右任先生,一次被逼索书法作品,不便拒绝,又不想让得到作品之人张扬卖弄,就写了“不可随处小便”几字,心想对方无法挂出,很是暗自得意。出乎意料的是,过几日,索字人登门致谢,打开字幅,赫然是“小处不可随便”哲言式的书法作品,于老对索字人的通变之智、剪裱之技只能付之以苦笑。“不可随处小便”一懂事的孩子都知道,“小处不可随便”稍明白的人也知其道理,但时下有的人好像懵然不知。
 
仅举一例,小区处处,到处都是犬粪,公共绿地变为犬的公共厕所,令人避之不及。污染环境,大煞风景,无可奈何。
 
从大上说,《环境保护法》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等规定;从具体上说,《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有“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地、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等规定。但养犬人置若罔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不予管理,法律法规如同虚设。
 
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没环保意识,二是没公德意识,三是没法律法规意识。
 
环保意识要经过一代代人、一件件事积累养成,这要基于个人认识的提高。尤其是当代年轻人,作为有知识有文化的新一代,读书有教、形象俊丽,可当他们任由爱犬污染环境,面对众人的鄙夷不屑,毫不知愧,为之坦然,确实与自身的形象很不协调。环保意识是一种文明一种修养,只有提高自身的认识修为,才能会规范犬的行为。由犬及人,由人及犬;人们要有公德约束感,尽管综合执法组织执法力度不够,养犬人因为犬随处大小便没有被罚,但不等于自己没错,更不能否定他人内心的道德鄙视,“缺德”的小事也要“勿以恶小而为之”。公德自在人们心中,公德就是要人人有德,公德约束也要慎独、慎小、慎微;法律法规由于执法力量问题,有时力度不够,给很多违法违规的人留下侥幸心理、任意空间。但法律法规毕竟是一条硬线,就如同道路上的红线,现场无人管、没发生事故闯了也没见出事,但闯多了习惯了积累了,就会出现由小及大、由量到质的转变。不是危言耸听,一般情况下大错都是由小错开始。在法律法规面前,还是保持敬畏为好。
 
犬“不可随处小便”,人“小处不可随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