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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之争——原告社会组织爱芬环保一审胜诉

2020-05-1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武胜男


2019年8月6日,本报刊发题为《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纠纷——究竟孰是孰非?》(http://www.gongyishibao.com/newdzb/html/2019-08/06/node_8.htm)的文章。报道了自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第一起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之间的纠纷。
 
目前,此案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爱芬环保”发现苏州一家盈利性质的企业使用和其一样带有“爱芬”字样的名称,并且两家机构开展相似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市场混淆。
 
其间,社会组织“爱芬环保”联系苏州企业,试图请其暂停“爱芬”字号的使用,双方经沟通未达成一致。
 
2019年3月,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苏州爱芬立即停止侵害上海爱芬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于2019年6月24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10月31日开庭。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苏州爱芬将“爱芬”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上海爱芬社会组织名称权的侵犯。
 
据法院判决书现实,“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与爱芬(苏州)公司存在竞争。其次,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名称包括简称)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爱芬(苏州)公司擅自将“爱芬”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使用具有主观恶意。苏州爱芬使用“爱芬”字号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法院判定:
 
●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爱芬”字样的企业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爱芬”字样的微信公众号名称;
 
●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在本报首次刊发这起案例后,收到有类似“名称权”现象的社会组织反馈。本案代理律师、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提醒有类似现象的社会组织:“不仅仅要维权,也要注意在开展起名字、业务活动中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
 
陆璇还表示,中国传统上有厌讼心理,怕承担成本与名声不好。实际上,中国进入法治社会了,就要摒弃一些老的习惯与思想。这起爱芬维权案,法院支持了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维权成本,一些成本是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