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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通过 明确社工参与途径

2020-01-0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陶宏林/摄)

 11月26日,潮州市湘桥区司法局组织了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讲座

■ 本报记者 王勇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在当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介绍,截止到11月底,全国各地已经为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66.2万个矫正小组。

《社区矫正法》还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出了特别规定。《社区矫正法》明确,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2003年开始试点

据姜爱东介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经过试点试行,由点到面,由小到大,现在在全国全面推进。目前,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了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这几年每年都新接收50多万,今年到现在新接收了57万,解除矫正59万,全年正在列管的有126万。

“应该说,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的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姜爱东强调。

据姜爱东介绍,《社区矫正法》制定出台,非常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注重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

一是在总结各地普遍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这次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这样就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个根本保证确定下来。因为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就是每个地方的党政领导。

二是在总结吸收各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这次社区矫正法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写入了总则,还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次社区矫正法第26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根据第29条的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这种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这是一个重要的经验。

三是总结吸收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这个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把矫正小组作为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抓手,以矫正小组为依托,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把在社区里接受教育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有效管理起来,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的显著特色,也是新形势下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截止到11月底,全国各地已经为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66.2万个矫正小组。

明确社工等社会力量

参与途径

“社区矫正立法非常注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强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所以依靠群众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来齐心协力教育矫正罪犯,既是我们‘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好的传统和做法。”

《社区矫正法》强调,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