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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机构联合发布《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

2016-11-3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 本报记者 王会贤

2016年11月20日是第27个联合国儿童权利日。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和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联合开展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7周年纪念暨《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倡导活动。

儿童服务的特殊性要求儿童公益机构需有儿童保护视角的组织管理准则和服务指南,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儿童公益机构的服务管理准则。上述四家公益机构联合起草了《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

《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的执行范围包括: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员工)、志愿者、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签订短期合约的人,包括实习生、顾问、研究人员等、捐赠方、记者、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任何因为本机构的工作可以直接接触到儿童的人。

《指南》认为,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志愿者、实习生和专家顾问时,应对其是否具有不利于儿童的行为倾向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入职前开展儿童保护准则的相关培训,在工作过程中跟进督导和阶段性评估,确保工作人员理解并遵循准则要求。

在具体与儿童接触时,不使用含辱骂、攻击、污秽的语言。尊重所有儿童的人格尊严,不随意评价儿童。尊重不同地区儿童的风俗习惯。为儿童提供服务时,不偏爱或忽视任何儿童。确保在处理与儿童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给儿童参与的机会,根据儿童的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考虑,不随意打断、阻止儿童发言,对于儿童的表达和倾诉做到基本的同理和接纳。

所有关于儿童的宣传材料, 包括纸质的和电子材料,都以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用适合儿童理解能力的表达方式。

拍摄照片(视频)以及发布时需征求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同意。照片不得随意公开发布,包括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

不私自打听和泄露儿童的个人信息。通过服务活动获取的儿童资料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避免任何人随意接触、随意获取。

应当避免出现远离他人、与儿童独处的行为。避免与儿童有过于亲密的肢体接触,禁止触摸儿童身体敏感部位,禁止对儿童采取任何有性挑逗嫌疑的行为。

工作人员不应该单独与一名或多名儿童住宿,无论是否住宿在员工家、项目工作点或其他任何地方,如果情况特殊,必须提前获得机构负责人以及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禁止让儿童参与危险性的活动。组织外出活动时,应充分保护儿童,切实保证儿童安全。不得雇佣童工。不得让儿童从事有害的行为,如吸毒、观看色情或暴力音像资料等。机构有责任评估服务环境安全风险,确保以儿童安全视角设计安排服务设施。

建立报告与回应制度

机构应建立违反本准则的举报和处理制度,并建立适用于儿童的便捷而安全的举报申诉渠道。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如接到儿童或他人举报、发现或怀疑他人存在违反本儿童保护准则的行为,必须立即向机构主管报告,若此人为嫌疑人,则直接报告给上一级主管。

当有举报发生时,必须在 24小时内启动机构内部回应机制。在决定应对处理有争议或顾虑的活动中,应把“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准则和一切解决办法的出发点。

在任何儿童受到暴力的情况下,儿童都不应受到指责。工作人员应向儿童明确指出受虐或举报不是他们的错误。在处理过程中,儿童的意见应当被充分地尊重和予以考虑,并让儿童知道机构将主动积极采取行动确保他们的安全。儿童应获知下一步会有什么情况发生。

工作人员对于调查的情况和儿童的信息应该严格保密。

如果机构内部不能处理或该情况不适宜由机构内部处理, 应将顾虑报告外部相关机构,寻求合作和帮助。如果工作人员发现儿童在其家庭、学校或社区等场所遭受暴力或有受暴风险,依据《反家暴法》相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违反儿童保护准则的行为被证实,最严重可导致:对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志愿者,终止志愿关系;对顾问,终止顾问关系;对合作伙伴,暂停/终止合作。此外,如果该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儿童公益组织应该联系当地的执法部门,确保儿童得到保护,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