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东方和西方,人们对“动物福利”这个词似乎都缺乏了解。什么是动物福利?为什么要提倡为动物福利立法?提高动物福利对人和社会有什么意义?
著名动物行为学家珍妮·古道尔(Jane Goodall)女士早在上世纪中期就以观察到的黑猩猩有使用工具的能力震惊了科学界,打破了科学界陈旧过时的固守观念,即动物是不能思考的机器。虽然动物不能用人的语言表达,但是它们用身体语言同样证明自身具有丰富复杂的情感。
既然承认动物也是有感知的生灵,能够感觉痛苦和快乐,那么,人们如何对待动物就必然有个道德标准。保证动物福利的基本概念可用国际上公认的五个标准来概括:
不受饥渴和营养不良困惑的自由,不在不适环境下生活的自由,享有表达正常天性的自由,不受恐惧和忧虑紧张的自由,远离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动物不仅缺乏最基本的福利保障,而且对受到残酷虐待的动物也没有起到庇护作用。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无法惩处那些以残酷方式捕杀、养殖和利用动物的人,《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中并不包括伴侣动物和养殖动物。
普遍的虐待动物现象所产生的“反面教育”将对世界观正在形成的下一代产生不良影响。孩子们本来天性善良,喜欢动物,但所有在他们能看到动物的地方看到的是对动物生命的野蛮、暴力和摧残。去野生动物园,他们看到铁笼中的“动物奴隶”被终生囚禁,被逼迫着表演违背动物本能的把戏,被拔牙断甲后让人照相;去菜市场看到的是“动物奴隶”被捆绑在一起,扔在阳光下暴晒,被活活地剥皮去壳;去饭店看到的是“动物奴隶”被活吃残食;甚至他们在书本上看到的也是动物的利用价值和使用方法……而且,孩子们会发现周边的大人们对这些现象丝毫不以为然,甚至积极参与。
动物福利状况的恶劣也越来越突出地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对人民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公民的食品安全受到威胁。从SARS和禽流感的爆发我们应该意识到人和动物唇亡齿寒的关系。达不到动物福利最低标准的农业畜牧产品也无法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因此而形成的贸易壁垒给我国带来经济压力。
动物福利的提高还关乎到科学技术发展和科研成果的转化。由于缺乏对实验动物的福利保障,使得我们许多科研成果不被国际科学界承认,也无法进行国际交流。
从对待动物的态度就知道一个人是大国国民还是小国寡民。一个经济上已经昂然崛起的国家,如果任由她的国民在生命伦理上长期“矮小”的话,将无颜跻身于强国之林。
当然,我们不能指望一部法律的诞生就能马上给受虐的动物带来解脱。但法律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是不能忽视的。立这个法将体现我们社会对所有生命的宽容和博爱程度。这并不仅是护生(动物生命)的法,更重要的是它能起到护心(人的心灵)的作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将促使人们反省对动物的态度,规定对待动物的最低道德要求,表示我们有勇气真正建立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文明社会的决心。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亚洲区总代表 葛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