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报记者 皮磊 2月19日,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非法社会组织调查和处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据了解,《办法》共23条,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改进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范围:一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是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三是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办法》也指出,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或者由其指定相关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办法》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约谈涉嫌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证人了解情况;二是进入涉嫌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三是查阅、复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宣传材料、印章标识等;四是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及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 根据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程序,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