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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明确非法社会组织范围
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我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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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5年02月2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 本报记者 皮磊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途径,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应急救援、科教文卫、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促进慈善信托健康发展,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公布《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作出规制,填补了慈善信托管理制度的空白。《规定》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备案的慈善信托,适用本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信托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规定》明确了慈善信托支出的定义和年度支出标准——

   慈善信托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时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在年度支出标准方面,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按照上年末净资产分为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低于100万元等四档,分别要求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3%、4%、5%、6%。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股权(股票)、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金总收入的70%。《规定》所称资金总收入,是指非资金信托财产产生的分红、租金等扣除必要税费后的总收入。上年末信托财产既有资金财产又有非资金财产的,要求资金财产和非资金财产分别记账核算,年度支出标准分别按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规定》同时对慈善信托管理费用的定义和标准进行了明确——

   其中,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是指下列费用:向受托人支付的信托报酬,向监察人支付的报酬,为保管慈善信托财产发生的费用,为管理、处分慈善信托财产聘请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以及慈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合理费用。

   按照上年末净资产将慈善信托分为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低于100万元等四档,分别要求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1%、1.5%、2%、3%。慈善信托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一万元的,不受上述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规定》要求,慈善信托文件需载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或者数额。受托人应将每个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分别计算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受托人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实为依据,如实核算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虚增慈善信托支出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费用。受托人应将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作为慈善信托年度报告的内容,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特殊情况下,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规定》的,要求受托人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提到,民政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托人有违反《规定》情形的,由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信托公司有违反《规定》情形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据悉,《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可以按照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过渡期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