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报记者 皮磊 记者从沈阳人大官网获悉,《沈阳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8月24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设八章五十条,分别为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文化、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要求,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条例》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职责,同时对志愿服务活动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提到,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会同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等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志愿服务数字化系统,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市志愿服务数据统一采集、统一管理和互联互通,并提供注册登记、信息查询、项目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数据管理等服务。 《条例》鼓励志愿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医疗、法律、心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领域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同时强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为支持志愿服务文化发展,《条例》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表率作用;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并对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据介绍,为保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鼓励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按照志愿服务时长和服务质量等确定志愿者的星级,颁发星级标识;根据志愿服务时长赋予志愿者时间积分,并作为表彰、奖励和回馈志愿者的主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