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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工作支持体系建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建设,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 其中特别提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支持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等依法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条例》要求,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健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业务培训、薪酬保障、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执行等工作的社会支持。 《条例》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 健全家庭学校社会 协同教育机制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教育机制。同时,《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各方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离异或者单亲的未成年人家庭等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学校应当健全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等方式,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相关知识。 针对预防校园欺凌问题,《条例》提出,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学生欺凌防治教育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完善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干预机制。发现学生有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 《条例》也明确,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管理制度 近年来,在校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引发诸多关注。《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照规定设立心理辅导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可以通过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发现学生出现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等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获取、分析、判断、选择网络信息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拒绝不良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已配置校内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在课外向未成年人开放校内网络设施。 网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网站平台加强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提供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以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