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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2年10月1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安徽首份“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文件签署

    ■ 本报记者 皮磊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更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为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法院和庐阳区民政局联合召开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作机制联席会议并对《关于实施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会签。

    据悉,该《意见》是安徽省内首份“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文件。《意见》对于在家事诉讼及非讼纠纷化解中需要指定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情形,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选任标准、职责义务、考核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能够有效确保未成年人在涉及自身权益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真实意愿,是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也是纵深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凝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合力的有力举措。

    会上,庐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严勇介绍了近年来庐阳法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和该院办理的全省首例适用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典型案例,以创建青少年维权岗为契机,提出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作机制。庐阳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傅长宏表示,将结合庐阳区未保工作实际,通力协作、深度融合,将个案经验延伸至未保工作全局。

    庐阳区人民法院的此次探索,使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正式落地安徽,此后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将根据需要邀请妇联、关工委等部门选派的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调解和庭审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让未成年人的权益诉求被如实表达。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不同于法律规定上的代理人,其不是代理律师一类的角色。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能够共同参与案件的庭审,直接反映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财产权。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此前报道,今年2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安徽省范围内率先探索设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代表未成年人在庭审中表达本人的真实意愿,此举也让未成年人的真实心声在法庭中得到反馈。

    另据公开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最早由上海法院开始探索。2017年,为让未成年人能在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诉求,上海法院借鉴了域外类似制度和做法,在部分离婚案件中为未成年人设立权益代表人,由其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以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此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也陆续引入这一制度。